店主大意未尽到对雇员的安全注意和保护职责,致使女雇员在看门时被歹徒砍成重伤后惨遭强奸。2005年5月9日,河南省新郑法院判决被告店主郭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费、精神损害费等各项费用42065.46元。
2003年11月9日,郭某招聘张某到其经营的“美丽美容美发店”打工,每月工资300元,管吃不管住。同月13日,郭某因家里有事急需回家,就让张某为其看店门。晚上10点多钟,张某正在睡觉,突然听到响声,她连忙起床,发现一个歹徒提着菜刀已经闯了进来,对她欲行不轨。遭到张某强烈的反抗后,歹徒恼羞成怒把她砍重伤后强奸。经公安机关侦察,该歹徒系李某,后因病死亡。张某受到伤害后认为,她是履行职务时受到伤害,郭某身为店主,理应赔偿她的各项损失,遂把郭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郭某与原告张某之间雇佣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郭某在让原告给其看店门时未尽到对雇员的安全注意和保护职责,致使原告在给被告郭某看门时,被他人用菜刀砍成重伤,并被强奸,故被告郭某应对原告的受伤负全部责任。遂作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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