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登封法院对被告人张梅林、孙思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梅林、孙思志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登封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梅林、孙思志,均系河北人,农民。2003年6月至2004年4月,被告人张梅林、孙思志先后给登封市阳城磨料有限公司、登电集团鑫腾磨料厂、郑州市丰润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登封市嵩翱实业有限公司、登封市颍河碳素有限公司、登封市嵩阳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登封市中天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登封市登阳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登封市昱恒炉料有限公司共虚开增值税发票44份,共计虚开税款671548.76元。
登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梅林、孙思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虚开税款671548.7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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