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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法院审结一起校园“杀人”案

  发布时间:2005-05-08 11:27:50


    被告人朱某(化名)是郑州某校学生,因日常生活中与室友孙某(化名)产生矛盾,遂产生报复心理。2004年11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某在其宿舍内趁孙某和其他同学熟睡之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站在桌子上,朝正在上铺床上睡觉的孙某头部连砍数刀,致孙某右眼、头面部、手指多处受伤,后被响声惊醒的同学李某制止。案发后被告人朱某随同学李某一起下楼去叫老师,途中又返回宿舍搀扶受伤的孙某下楼。后在老师赵某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孙某右眼之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遂以故意杀人罪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因与他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矛盾而心生怨恨,继而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重伤,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该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因其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案发后在老师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是自首,故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主观上明知自己持刀砍击他人头部的行为会发生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其实施了持刀砍击他人头部的行为,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利,其行为已具备了故意杀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对被告人朱某的辩解不予采纳。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五年。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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