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公正与高效是法院改革的最终目标。如何实现民商事审判的公正与高效,笔者从多年的审判实践认为,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1)庭审之前平等对话法。(2)庭审之中耐心听诉法(3)庭审之后调解换位法。(4)宣判之后权利告知法。下面予以简述。
一、庭审之前平等对话法。法官、当事人在相互尊重人格、地位平等的前提下,在开庭前借助当事人交换证据这一程序,传呼当事人和通知涉案人员,在交换证据的同时,征求他们对案件审理的意见,告诉他们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诉讼的基本法律知识,特别强调民商审判的当事人举证规则,可向当事人作出对审理案件的承诺,实现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心灵的沟通,消除有关当事人因不懂法对法院工作所产生的不理解和种种顾虑,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使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以良好的心态参加诉讼,为开庭创造良好条件,使当事人感觉到法院是公正的。特别是一些涉及面广和众多人利益容易矛盾激化,造成不安定因素的案件,这项工作做好不但能收到最佳的审判效果,而且还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这要求法官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说服能力。
二、庭审耐心听诉法。在庭审中对当事人的陈诉、答辩,法官要耐心听,规范指导其诉讼行为要依法,不偏不倚,确保中立。在庭审中,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文化水平、语言表达能力、道德修养存在着差异,诉讼地位不同,庭审中难免会出现不当诉讼行为和不同的意见。法官必须确立当事人在法律面前权利义务平等,人格平等的观念,指导其不当诉讼行为。对提供的证据、陈述的意见是否采纳,都要一一质证、辩论,耐心倾听,尽可能当庭确认,并向当事人阐述其理由。法庭的公正,让当事人最大限度的去认可,真正体会法院是说理的地方。案件事非曲直,胜诉败诉,法官是否公正,庭审后使当事人清楚明白。这要求法官不但要有娴熟的庭审组织能力、准确的语言表达能力、精辟的分析归纳总结能力,而且还要有准确地使用法律能力。
三、庭审调解换位法。经过庭审,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法官所处的诉讼地位不同,特别是原、被告在利益对立,往往各执己见,很难调和,在这个时候,当事人、法官设身处地的转换位置,俗话说得好,要公道打个颠倒。经过庭审中当事人对立情绪得到缓和的情况下,法官抓住这个契机,适当转换当事人角色,让其充分陈诉意见,从利于解决纠纷息诉为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法,使双方心平气和地达成协议,此工作做得好,调解成功率极高,使当事人感到法庭是公正的、法官是公正的、人民法院是公正的。调解是处理案件的快捷方式,会使我们的审判工作事半功倍,降低诉讼成本,还可以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便于案件的履行和执行,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做好调解工作,首先要求法官持坦诚、公正的态度。其次,依据法律和事实。
四、宣判之后权利告知法。法官依据庭审查清和认定的事实,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判决后,宣判送达当事人时,首先,告知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简言之,告知当事人胜诉、败诉的原因,其次,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即上诉、判决的执行和履行等。当事人无论胜诉败诉,能真正体会到法院的公正、法官的坦诚。宣判是案件审判阶段的最后程序,是对审判工作的概括总结。所作的判决和这一程序的工作,应是审判工作公正的体现,人间正义的体现。其次,他又是人民法院形象的体现,一个人民法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等重要素质的综合体现。同时又是对法官各项能力的确认。
每一个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做好上述程序的工作,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尊严、良好形象不就自然而然的耸立在老百姓心中吗?法院工作改革的目标——公正高效不就实现了吗?
做为一名审判法官在工作中,要做好上述四个环节的审判工作,首先要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其次要以人为本,平等待人,尊重人。大哲学家黑格尔曾说过“善待周围的一切,你就可能获得意想不到的收获”。办公室的花草,我们为它浇水、培植,就会茁壮成长,生机盎然,给我们带来绿意生机。何况我们面对的是当事人呢?法官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进行喝斥或蔑视,他体现的不是法官的威严,即使当事人胜诉了,你也难逃其憎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