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吴山成、郑大伟、高保峰、马保磊、刘飞及附带民事原告人宣判。被告人吴山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被告人高保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被告人郑大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三被告人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马保磊、刘飞犯包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吴山成、高保峰、郑大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抢救费、丧葬费、赡养费、抚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三被告人负连带责任。
2004年12月14日,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吴山成、郑大伟、高保峰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马保磊、刘飞犯包庇罪,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山成因与被害人王新军素有积怨,心存报复之念。2003年9月初,被告人吴山成借被告人高保峰要求加盟其所开烩面馆之机,提出让被告人高保峰教训被害人王新军,高保峰表示同意并准备了两根钢管。9月16日下午,高保峰找来被告人郑大伟,二人到吴山成所开的烩面馆预谋此事,并由吴山成开车将郑大伟、高保峰二人送至被害人王新军家附近,三人商量逃跑路线后,郑大伟、高保峰携带钢管在王新军家附近守候。当晚11时许,被告人郑大伟、高保峰趁被害人王新军骑摩托车外出之机,先由郑大伟朝王新军面部猛击一棍,将王打倒在地,后二人持钢管向王新军面部、脖子、头部、胳膊等部位猛击数棍后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新军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新军系被他人持铁质棍棒类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就被告人高保峰在案发当晚的活动情况询问被告人马保磊、刘飞时,二人明知高保峰等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仍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包庇高保峰。
被告人吴山成、郑大伟、高保峰的行为,致被害人王新军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山成因与被害人王新军有矛盾,便找人加害被害人,在明知直接实施者持致命凶器击打被害人致命部位时,放任实施,且又亲自驾车送二实行犯赴现场守候,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郑大伟、高保峰明知持铁棍打击他人头部会致人死亡,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三人共同预谋报复被害人王新军,并进行分工实施了,故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保磊、刘飞明知高保峰是犯罪的人仍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被告人吴山成犯故意杀人罪,致一人死亡,应在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其又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的人,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高保峰、郑大伟故意持钢管打击他人要害部位,共同将人打死,手段残忍,本均应判处死刑,但二人相比,被告人高保峰意欲请吴山成帮忙开烩面馆才同意打人,后吴山成的确帮其开了一家烩面馆,且未收取加盟费,故其有取利的目的。而被告人郑大伟仅是出于朋友义气,无由此获取利益的目的,其主观恶性较高保峰小,故量刑时可有所区别。被告人马保磊、刘飞明知高保峰罪行特别严重仍予以包庇,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马保磊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包庇高保峰,并帮高保峰将其作案时所穿的衣服丢弃,其作用大于被告人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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