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梅林、孙思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张梅林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孙思志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
2003年6月至2004年4月,被告人张梅林、孙思志分两次为登封市嵩翱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虚开税款312278.37元;为登封市阳城磨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6份,虚开税款73919.04元;为登电集团鑫腾磨料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虚开税款84934.68元;为郑州市丰润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虚开税款46872.27元;张梅林、孙思志为登封市颍河碳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虚开税款64318.4元;为登封市嵩阳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虚开税款30509.77元;为登封市中天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虚开税款15256.41元;为登封市登阳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虚开税款16709.40元;为登封市昱恒炉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虚开税款32750.42元。
被告人张梅林、孙思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虚开税款671548.7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另查明,本案中所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由被告人张梅林开具,孙思志只是为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给张梅林提供电话和传真,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思志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两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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