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无“气”生活三年 众业主状告开发商

  发布时间:2005-04-29 16:12:41


    小区燃气停用3年多,房产开发商却不管问,致使数百户居民只能靠煤气罐、煤炉做饭,忍无可忍的业主们愤怒之下一起将开发商推上了被告席。12月29日,备受郑州广大市民关注的321位业主状告郑州开元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供用气纠纷一案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郑州开元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业主们恢复供气,并赔偿各原告经济损失各572元。

    据321名原告诉称,他们分别与开元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注明为安居工程,原告均已交清房款并办理了房产证,开元房地产公司收取了原告燃气、暖气集资费11000元,但入住后不到一年就没有合法的燃气供应,原因是由于开元房产在气站南边违规建楼,2001年1月19日,郑州消防支队决定开元小区液化气站停用,断绝燃气现已接近三年有余。

    被告开元集团公司及开元房地产公司辩称,购房合同约定的是燃气,指的是管道液化气,并非天然气,不存在应供应统一管网的合法燃气。当年验收时,业主未提出异议,就视为认同,至于停气,原因是业主未交费,与开元无关。而气站被封的主要原因是燃气公司储存了易燃易爆物品,所以开元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燃气公司辩称,他们不应该被追加为共同被告。原告诉的是开元集团公司,我公司是与开元房地产公司签订的“管道液化石油气工程合同”,“开元集团公司”与“开元房地产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开元集团公司无权申请追加我公司为共同被告。

    金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众原告与开元房地产公司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该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第18条中开元房地产公司为小区业主承诺与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投入运行,且部分原告所签合同在该条中明确约定了燃气为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及燃气的投入使用时间,由此可认定燃气属于被告所承诺正常运行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开元房产未保证燃气设施正常运行,构成违约。关于赔付数额,由于开元房地产公司从2002年7月份停止发放补贴,故应从2002年7月起计算赔偿数额,赔偿标准应比照开元房地产公司以前的补贴标准计算,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