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关于集资纠纷的受理问题

  发布时间:2003-09-16 10:26:18


    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事流转日益纷繁,资金缺口巨大,加之银行存款利息额低, 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难度加大,一些单位或不法分子往往以高息高利为诱饵,打着各种旗号向社会不特定主体进行集资活动。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工作秩序,也影响了国家货币的回收、投放,造成国家宏观金融政策失控,国家已以多种法律文件形式将部分集资活动定性为非法。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矛盾日渐暴露,不能兑付的现象频频发生,因集资而引发纠纷呈上升趋势。

    一、集资纠纷案件特点

    1、涉案主体多,影响社会稳定。工、农、兵、商、学、干部、教师等各阶层均有人参与集资活动,非法集资者一旦不按其承诺条件兑现,易造成群体上访事件。

    2、标的额巨大,兑付困难。由于参加集资者广泛,涉案总额动辄上千万,甚至上亿元。非法集资者往往将得到的资金进行浪费或不正当支付,最后很难偿付集资户,集资户的利益大多数不能得到全部满足,

    3、集资案件所涉法律关系复杂。集资者多以合法行使掩盖非法目的,有的打着政府的旗号,有的利用新闻媒体扩大声势,往往与刑事犯罪纠缠在一起,法律关系复杂,给立案、实体审理均带来很大难度。

    4、潜在集资案件数量多。就郑州市而言,非法集资单位据统计有11个单位,已造成大范围上访事件的有4宗,有闹市苗头的还有4家,这些案件目前靠不受理手段尚未纳入诉讼,但矛盾因未解决,纠纷爆发是迟早的问题。

    5、执行难。集资案件往往涉及非法,群众的金钱不是被不法者挥霍殆尽,就是不当利用而血本无归,即使群众胜诉也无法追回集资款项,执行难度巨大,胜诉只能停留在纸上的几率很大。“法律白条”现象一定程度上会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赖。

    正是由于集资纠纷本身所具有这些特点,从某种意义上说有些已经超越了法律所力所能及的范围,暴露出法律手段的局限性,但集资户往往在上访政府未果的情况下将诉讼作为最后的解决手段,情绪激化,矛盾对立已到极点。法院面临的压力之大是可以想象的,若仓促处理,判决又无法执行,必然会造成局部动荡,这将与党和国家一贯主张的“稳定就是一切”的口号相悖,在立与不立之间,法院面临两难境地。实践中集资纠纷的涉案法律关系复杂,刑民甚至行政纠纷往往交织在一起,由于受客观因素及人的主观认识的制约,之间界限并不好把握。而在处理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不同的受理方式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会产生很大的影响。由于各地尚未形成统一有效的受理对策,对集资户权利的保障差别很大,因此,为维护法的统一性,研究并确立此类纠纷受理的最佳顺序应是当务之急的。

    二、正确把好立案关的重大意义

    集资不管是非法还是合法,发生纠纷寻求法律救济都是正当的,法院作为纠纷的审判机关具有终局性的意义。而把握好立与不立及如何立的尺度成为现实法院处理此类纠纷成败的重要一环。

    1、能够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是当事人期望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司法机关提供法律救济的目的转变为现实的可能性,形式的正义使实体正义变为可能。

    2、正确引导诉讼的方向,对业务庭的实体审理产生重要影响作用。立案程序是诉讼程序上的第一道工序,如果第一道工序发生问题,混淆了法律关系,掩盖了纠纷实质就会给以后的侦察、起诉和审判等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困难,或者产身误导,使后面的诉讼活动偏离正确的方向,影响办案质量,甚至形成冤假错案,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损。如前所述,集资纠纷往往涉及刑事,正确把握现刑后民还是单走刑事,对查清案件事实至关重要。

    3、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公平、正义。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制器,定分止争是其最大的目的,以法律手段制裁违法者,最大限度地保护集资者的利益,将会使社会关系由失范走向秩序。

    三、 现有受理方式及其存在的问题

    1、法院一律不受理。由有关行政机关组织专门机关处理,以现有的资产为限进行兑付。集资户最终可能得到的只有寥寥的,不能兑付的部分,集资户也不能提起民事诉讼,老百姓称之“打水漂”。宪法规定法院是唯一的审判机关,拥有独立的审判权,“有诉必理”是法制国家保障诉权的信条,集资纠纷虽大都涉及刑事犯罪,但相对集资者来说,集资户并无罪过,他们之间的纠纷纯属民事纠纷,法院以怕矛盾转嫁到法院来不好承受为由有诉不理,实际是将自己手中神圣的裁判权拱手交给了行政机关。在倡明法治,文明进步的今天,法院因矛盾而存在的根基不能动摇,拒绝纠纷并非永逸之计。且从实际效果看,法院不受理并未解决矛盾,实际上是将矛盾无限期地拖延了,只要不解决,群众必然上访闹事。

    2、单纯走刑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查封扣押追缴相当财产,除由检察院对责任人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外,在侦查终结阶段由公安机关先行按比例向受害集资户发还部分款项,或在刑事审理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种方式解决非法集资问题的优点是快捷、统一,侦察手段的运用是单纯走民事诉讼程序所无法比拟的,但缺点是银行债权得不到保障,且受刑事赔偿及附带民事赔偿规则本身的限制,民事权益由于从形式上不能完整体现,债权人在从形式上也得不到全面满足。

    3、刑民分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刑事诉讼阶段不发还财产。除集资户外,其他债权人均可单独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在查清事实基础上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在执行阶段综合考虑各方债权的兑现问题。这种方式对各债权人的利益均在形式上提供了公平保护的机会,同时刑民并行,有利于缓解集资户的对立情绪,使其权利得到多种途径的保护,避免激化矛盾,但由于集资者剩余财产有限,因此执行难也可能引发新的矛盾点。

    四、 受理对策

    1、改变观念,树立现代诉讼观。法律使民主之产物,它只是众多调节社会关系的方式之一,并非万能。“法律白条”现象背后由法律本身所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即公力救济有其内在缺陷。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律更多的是给当事人提供了一条宣泄不平的途径,若能做到形式正义,有时实体的实现与否会随着实践的推移变得淡化,并使矛盾得以缓解。因此,不能因实体正义的实现难度大、麻烦多而拒绝受理纠纷。我们执法者应变堵为导,将集资纠纷纳入诉讼是不容置疑的。

    2、立案人员应及时掌握集资动态。各业务庭及有关单位应及时反馈有集资倾向的案件信息,使立案人员保持高度警惕性,立案人员也应主动多渠道了解集资不能兑付的原因,增加对案件性质的感性认识。

    3、及时向院、庭领导汇报,研究解决方案。事实公开公布解决程序,认真接待集资户,应做到耐心细致,对他们可能面临的结果从法律角度做客观、全面的解释,使他们对自己要面临的权利与风险同在的处境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让他们知道他们的纠纷不是没人管,而是正在按合理而正常的程序走,应配合法院的工作才能依法迅速公正地解决纠纷。

    4、正确把握立案时机,从效率、公正角度把握刑民分离的尺度。鉴于非法集资者往往利用合法的机构进行集资活动,有的刑事部分已启动,有的刑事尚未启,而刑事部分往往只涉及个人刑事责任,对民事权益的保护不完整,且大多数集资案件的刑事民事责任是可分的,因此,对集资的民事权益保护,走单独民事诉讼方式比较合理。民事诉讼赔偿规则相对稳定,至少从形式上能完整充分地体现集资户的利益。明确这个方向,就容易把握立案的时机。尚在刑事阶段的,可告知当事人民事暂不受理,待刑事完结走民事程序;尚未走刑事程序的,以立为主,在民事审理中评估涉案刑事因素,决定先刑后民,慎重处理程序中断、先后问题。

    5、做好集资纠纷立案的辅助性工作一旦拟纳入程序,应指导当事人选好代表人,并建议代表人聘请律师,由特别代理人统一行使诉权,这样不但可减少立案阶段的多头状况,而且可简便以后业务庭的运作程序,提高整个法院的工作效率。

    受理只是纠纷解决的一个开始,纠纷的解决最终有赖于实体法的完整保护。因此,建立一套解决执行兑付难的法律处置方案,是解决集资纠纷最核心的问题。法律衔接好,方案科学合理,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消弭矛盾的。我认为,对集资案的执行,凡是资不抵债的,建议借鉴破产程序规定,由法院主动进行普通程序转化破产程序的启动工作。能拿回钱还是拿不回来,债权人全程参与,公开透明,公平保护,让大家明明白白。只有实体机制顺畅了,法院的受理才会顺理成章。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