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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港湾”被诉至法院(附图)

  发布时间:2005-04-29 14:53:22






    武汉的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近日将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该公司分别于2002年9月14日、2004年4月14日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金色港湾”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类别为第36类。

    然而,经调查发现,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从2000年起在开发建设位于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的商业楼盘时(目前仍在进行开发建设),以“金色港湾”作为其楼盘名称,并实施了一系列的商标侵权行为。如,该公司在对外进行的各种广告宣传上擅自使用与开汉新港房地产公司拥有的“金色港湾“注册商村有着相同实质性内容的商业标识,楼盘销售中擅自使用带有“金色港湾”标识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并以“金色港湾”名义取得各种荣誉证书、标牌等。另外,正商置业公司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与新港房地产英文注册商标goldenharbor相同的英文组合作为其域名,并且在网站的显著位置使用了新港房地产公司的注册商标极为相似的商标。

    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辩称:一、我公司经营的是房地产的开发与销售,和原告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不属于同一类;二、我公司使用“金色港湾”这个名字是郑州市地名办核准使用的地名,属于合法使用;三、我公司使用“金色港湾”的时间早于原告商标注册的时间,有再先使用权,不构成侵权;四,我公司已对原告商标向国家工商局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并被受理,依法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经过审理后未当庭宣判。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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