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上午,常香玉大弟子、国家一级演员、豫剧名家高玉秋状告出版社侵权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侵权的被告有三个,黄河音像出版社、河南省新华书店郑州市购书中心、郑州丹尼斯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在诉状中,高玉秋除要求被告停止其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外,还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费26万元,黄河音像出版社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在诉状中,高玉秋称,1980年,她和别人一起整理改编了豫剧《陈妙常》,将其重新搬上舞台并在其中饰演女主角陈妙常,出于与男主角的友谊,高主动将其改名为《必正与妙常》。1997年朋友送给她一盘由黄河音像出版社1985年出版发行的盒式磁带《陈妙常》,高发现,那竟然是《必正与妙常》的录制品,该磁带不仅未经她许可并支付报酬,而且封面的女主角并非高本人,但考虑到年代已经久远,未予追究。2001年,高在市场上又发现了黄河音像出版社1994年出版发行的磁带《陈妙常》。
高认为,自己是《陈妙常》的剧本整理者,又是其表演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上述三被告的行为属于侵权,随后高将三被告诉至法院。
被告黄河音像出版社辩称,原告高玉秋并非录音磁带《陈妙常》的著作权人,该节目是由河南人民广播电台投资录制的,节目的录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制作方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原告只是此节目制作过程中的一个表演者,并非节目著作权人。而且,当初黄河音像出版社还与高玉秋所在的剧团和电台都达成了购买协议并支付了费用,况且,即使退一步来讲,出版此节目是1994年,当时的《著作权》法并未要求必须征求演员的同意,所以节目的出版发行并没有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
关于精神赔偿问题,被告认为,出版的录音磁带并没有贬低高的形象,首先,在磁带封面的显著位置明确署有原告的名字,其次,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录音磁带包装封面必须使用演员剧照,怎谈得上对其造成精神伤害?
原告高玉秋认为,市面上销售的磁带上大都印有“剧本整理有高玉秋”,因此高是著作权人是无可争议的。
经过三个小时的审理,因双方争议较大,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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