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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过马路被车撞 胎儿流产获赔偿

  发布时间:2005-04-26 08:58:10


    2005年4月19日,因横过马路被车撞伤,致使胎儿流产住院近2个月的孕妇付丽娜,接到了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法院支持了其要求精神损失费的请求,并酌定为5000元,此费用由原告付丽娜和被告河南豫联燃气有限公司均担。

    2004年10月23日14时,被告康轶润驾驶河南豫联燃气有限公司的豫A-M3957号工具车,沿巩义市新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巩义市电信局营业厅处时,将由南向北横穿车行道的孕妇付丽娜撞伤,造成胎儿流产。付丽娜住院57天,花去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7831.88元。经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认定,康轶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付丽娜横过马路未走人行横道,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康轶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付丽娜横过马路未走人行横道,双方过错程度相当,双方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对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康轶润应承担50%,原告自己承担50%。由于被告康轶润系被告河南豫联燃气有限公司的司机,事故发生时,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因此被告康轶润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河南豫联燃气有限公司承担。此次事故给原告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因此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根据原告的精神损害程度,精神损失费酌定为5000元,由原告与河南豫联燃气有限公司均担,遂判令被告河南豫联燃气有限公司赔偿付丽娜经济损失6415.94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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