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刘剑,荥阳法院立案庭庭长,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多年,审判经验丰富。
[案情介绍]
李波从一家超市购买了十包豆奶粉,每包13元计130元。付款出店后,在路上碰见自己的同事,该同事无意中发现豆奶粉已超过保质期限,俩人立即返回超市要求退货,并要求加倍赔偿。超市万经理检查后,发现豆奶粉的确超过保质期2月,他前天刚刚进货尚未检查验收,营业员不知情将豆奶粉搬上柜台销售。他同意退货,但对赔偿问题,万经理说他们实属疏忽大意,并没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不同意加倍赔偿。双方争执不下,李波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肖月]
超市是否应承担加倍赔偿的责任?
[刘剑]
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禁止经营的。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确非欺诈,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三)销售伪造的或者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本案中,超市作为经营者,销售变质商品,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诈、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但本案中,该超市经销过期食品不是故意行为,但已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放在货架上按正常方式销售,具有欺诈、误导消费者的性质,应当承担欺诈的法律责任。超市应当赔偿李波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