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两年前的齐秦演唱会郑州“流产”事件,日前再起被澜。4月19日,负责演出投资方的河南德亿大酒店作为原告将北京金字塔广告有限公司推上了法院的被告席。请求判令被告退还预付款18万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2003年3月份,北京金字塔广告有限公司与河南德亿大酒店协商齐秦来郑州演出事宜,并向河南德亿大酒店出示了齐秦同意参加2003年3月至4月在郑州演出的书面证明,同年3月29日,原被告双方就齐秦在郑演出事宜签订了合同书,合同书约定,齐秦于2003年4月25日至26日在郑州演出两场,由原告负责演出的投资,原告向被告支付劳务费、服务费等共计人民币36万元整,在合同签订后于4月6日前支付18万元,剩余18万元在4月15日前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在省会各家媒体上做了大量的宣传广告。于2003年3月24日办理了演出批文,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18万元,并自2003年4月日起开始公开发售齐秦演唱会门票。正在原告为齐秦演唱会筹备之际,接到了被告取消4月25日至26日演出的通知,被告同时承诺将原定于2003年4月25-26日的两场演出推迟到6月份,原告为此于2003年4月23日在报纸上发出了演出推迟到6月份的通知,但2003年6月份,被告并没有履行到郑演出的承诺。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原告不仅白白损失了广告费、报批费用,还不得不退赔已售出的演唱会门票,给原告的商业信誉造成了无可估量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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