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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八十进澡堂 一不留神把命丧

  发布时间:2005-04-20 15:11:09


    洗澡本是件消疲解乏的畅快事,可对一个年近八十的老汉来说就不一定了。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洗澡洗去人命的“离奇”案,79岁高龄的卢某因为晕堂一命呜呼,其老伴偕同八个子女将澡堂承包人孙某及某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4年5月24日下午3点半左右,原告卓某的丈夫卢某到被告公司开办的职工浴池洗澡(该浴池由被告孙某实际承包经营),在洗澡过程中晕倒,跌入浴池大池,该浴池两名职工立即将卢某搀扶到外边的床上休息。随后,该公司职工拨打“120”,后郑州市中心医院“120”急救车赶到,经抢救无效,卢某不幸死亡。原告提交的(证据)“郑州市中心医院院外病人记录单”上记录显示,浴池职工拔打“120”的时间是在受害人卢某意志丧失15分钟以后。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人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卓某的丈夫卢某到被告孙某承包经营的浴池购票洗澡。该浴池作为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有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该浴池工作人员发现卢某晕倒后,没有即刻拔打急救电话“120”进行救助,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的过错责任(20%)。作为79岁高龄的受害人卢某,到浴池洗澡应该找人陪伴,且死亡原因不明,故应承担主要责任(80%)。从而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孙某及某公司共同赔偿九原告医疗费607.80元,丧葬费6768.5元和死亡补偿费18155元,共计25531.3元的20%计5106.26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表面看来这起纷争已圆满落下帷幕。然而在案件的背后,我们却看到了现在某些服务行业对人身权的漠视以及某些老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淡薄。我想,不管是该浴池经营者还是卢某中哪一方稍稍增强一点生命权保护意识,这样的惨局就不会发生。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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