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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伙骗子巧设圈套专门诈骗外商

  发布时间:2005-04-19 09:38:47


    几名农民和无业人员抓住部分外商对大陆经济环境不了解,容易上当受骗的心理,专门找外商下手。他们先是分别假冒一家公司的经理和业务员,接着以购买外商的产品为由,引诱外商来到郑州和其签订合同,然后编造种种理由多次让外商请客吃饭玩耍,并让一人假冒酒店服务员员收骗取外商请客款,以此进行诈骗。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林涛、王大青诈骗一案,2005年4月14日在法院审结,被告人林涛、王大青均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现年33岁的被告人林涛,化名郑启发,系郑州市无业人员。2004年11月份,林涛发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外商都喜欢和大陆的公司做生意,但有许多外商却对大陆的经济环境不了解,容易上当受骗,便起了假冒大陆公司领导诈骗外商的邪念。随后林涛与河南省遂平县文城乡前李村张珍庄农民王大青,化名田富昌,伙同金福祥、欧阳(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决定虚构一家“郑州广汇进出口有限公司”,利用该公司进行诈骗。说干就干,几人通过互联网站获取了外商的相关资料后与11月下旬,由王大青以“郑州广汇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发电子邮件和打电话,声称要购买新加坡“里茨水泵有限公司”价值51万欧元的水泵为由联系到新加坡“里茨水泵有限公司”负责人郑某,引诱该公司负责人郑某来郑州签订合约。同年12月20日下午,在得知外商郑某和朋友陈某来到郑州在中州宾馆住宿后,

    被告人王大青冒充郑州广汇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被告人林涛冒充该公司的副总经理,先后来到中州宾馆与郑丽萍“洽谈业务”。当天晚上,被告人林涛以安排郑某与公司总经理金福祥见面为名,与王大青一起带领郑某、陈某到裕达国贸六楼郑州红辣坊餐饮俱乐部有限公司。与随后赶到的、冒充公司总经理的金福祥见面。随后,按照事先的安排,由欧阳冒充俱乐部服务员,向郑某收取消费押金3000元人民币。由于郑某没有人民币,后其以1:4的比例交付给欧阳750新加坡元。结帐时,又称当天消费金额为27000元人民币(实际消费金额为人民币989元),且过了晚上11点后,不能刷卡消费。由于当天郑某所带现金不足,林涛谎称替郑丽萍结帐,由王大青带郑某、陈某先走,让郑某于次日还其24000元人民币。

    2004年12月20日晚,郑某回到中州宾馆后,怀疑上当,经与红辣坊餐饮俱乐部有限公司联系,确认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04年12月21日上午,当被告人林涛、王大青以签订合同为名,到中州宾馆向郑某收取欠款24000元,郑某将装有5000元人民币的信封交给林涛。当林涛、王大青走到中州宾馆门口时被民警抓获。2005年1月22日被告人林涛、王大青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涛、王大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外商财产,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因被告人林涛、王大青等人诈骗被害人郑某钱财的过程,是分为三个步骤进行的:第一,由欧阳向被害人郑某收取750新加坡元作为消费押金,该款项已交付,系既遂,诈骗的数额应按照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实际所得数额即750新加坡元计算;第二,结帐时,称当天消费金额为27000元,意欲另行诈骗被害人24000元;第三,被告人林涛、王大青等人的主观意愿是由郑某付帐,从而从中套取钱财,但由于被害人郑某所带现金不足,被告人林涛遂谎称由自己付帐,让被害人于第二天将24000元还给自己。虽然当晚消费的989元最终并非由被害人郑某付帐,但由被告人一方来付989元是其为了诈骗其余的24000元,应视为犯罪分子为达到犯罪目的而付出的成本,故989元的消费不应扣除。由于被害人郑某确认被骗并报警,使犯罪分子诈骗24000元的企图没有得逞,系犯罪未遂。虽然被害人郑某交给被告人林涛5000元人民币,但此时财物一直处于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因此,被告人林涛对财物5000元人民币的取得和控制只是一种假象,系犯罪未遂,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通过此案审理,承办此案的检察官给广大读者提个醒:

    1、在经济交往中,不法分子经常通过表面上看似合法的手段,与企业或个人订立看似有效的经济合同,或者以签订合同为名,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令有些企业或个人上当受骗,蒙受了不同程序的经济损失。外商应具备防范意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2、外商不要被突如其来的定单迷茫了眼镜,在收到邀请时,一定要先查清对方的底细再做下一步工作,为稳妥起见,外商可要求客户出示所属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审查该单位是否经过工商年检,就可以基本了解该单位是否存在;对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应审查其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等反映其自然状况的有效证件。也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以上情况,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银行、税务部门以及与其有经济往来的单位或个人了解其资信状况。其次,要求对方经办人出示所属单位开出的介绍信,或直接向该单位查询是否确有其人。如此,签订经济合同时被骗的可能性就小得多了。

    3、如果遇到有人伪造、变造某单位公章,而且此人并非该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虚构事实,私刻一个本不存在的"单位"的"公章",并以此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的,被骗当事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遭受经济损失。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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