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向执法局投诉要求拆除一违章建筑,而执法局拒不理睬,原告杨华以执法局不作为为由,将郑州市中原区行政执法局告上了法庭,2005年4月14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杨华诉称,自己是郑州市的一名普通公民,作为一名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检举、投诉、举报、控告的权利,被告郑州市中原区行政执法局作为国家机关应当尊重、保障公民这些权利的行使和实现。但是2004年12月份,原告向被告执法局递交了一份检举材料,要求被告拆除位于郑州市互助路12号的违章建筑,被告收到原告的检举材料后为原告作了上访登记,告知原告调查研究后再处理。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给原告以答复。拆除违章建筑是执法局的法定职责,而郑州市中原区行政执法局明知是违章建筑却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接到原告投诉后也未给予原告任何答复,被告的行政不作为侵犯了原告的检举、控告的权利,请求法院公正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郑州中原区执法局辩称,被告确实收到了原告的检举控告材料,也为原告进行了上访登记。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这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该指的是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但是原告与检举材料上所称的违章建筑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故原告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起诉,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被告也认可原告享有公民的检举、投诉、控告的权利,但这些权利是宪法性权利,是公民的一种普遍的权利,被告接受了原告检举材料,进行了上访登记就是对原告行使公民权利的尊重,但原告这些公民权利不能必然的引起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任何一个郑州公民都可以将国家机关告到法庭。另外,原告以普通公民身份状告被告不作为,原因在于认为被告未拆除其投诉的违章建筑,该违章建筑与原告没有利害关系,原告本着公民的责任感监督被告是出于公益的目的,本案可以说是公益行政诉讼,如果法院判决处理将开辟公益行政诉讼的先河,被告作为国家机关也愿意看到这样的情况,但于法无据,肯请法院公正裁决。
该案庭审结束后,未当庭宣判,中原区法院将择日宣判。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