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2年春节以来,被告人韩延奇、王红英利用本市二七区盛和市场A1001--1号摊位,在明知销售窃视、窃照等监视器材属非法经营的情况下,经电话与广州市“千奇商行”的黄锋钦、“生生商行”的李少军联系,多次购进壁画式、烟感器式、领带式、衬衣式、皮带式、日光灯架式等窃照器材,存放于本市工商宾馆551房间用于销售,期间两人共同经营。据检察机关统计,2002年3月20日至2004年6月17日两人共向外出售灯管式、动画式、烟感器式、衬衣式、领带式、皮带式窃视、窃照器材189件。郑州市国家安全局于2004年6月26日在本市工商宾馆55l房间搜查出被告人韩延奇、王红英尚未出售的壁画式、烟感器式、日光灯架式、衬衣式、领带式、皮带式窃视、窃照器材共计7件.经国家安全部门确认,以上可疑器材为日光灯架式窃视器材、壁画式无孔窃照机、烟感器式针孔窃照机、衬衣式针孔窃照机、领带式针孔窃照机,皮带式无孔窃照机,系专用间谍器材。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韩延奇、王红英非法销售窃视、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销售问谍专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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