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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状告名星代言产品侵权案在金水审理

  发布时间:2005-04-13 14:45:00


    4月12日,河南首例消费者状告刘嘉玲代言产品SK-II紧肤抗皱精华乳侵权案在金水法院立案审理。被告(四个):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广州浩霖贸易有限公司、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及刘嘉玲。

    家住巩义市的段女士在诉称,因受被告刘嘉玲代言的SK-Ⅱ产品广告的影响,于2005年3月4日到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购买了货号为A0009的SK-Ⅱ化妆品一套,价值1240元。购买后准备使用时,原告通过媒体知道SK-Ⅱ产品因涉嫌虚假广告宣传及含有多种化学材料成分正在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原告对此感到十分害怕,不敢再使用该化妆品,因原告所购SK-Ⅱ产品价格不菲,为避免损失,原告多次找经销商要求退货,但遭到经销商的拒绝。

    原告认为,被告再其销售的产品广告中使用“最有效”及“连续使用28天,细纹及皱纹明显减少47%,肌肤年轻12年”的广告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欺骗和误导原告购买了SK-Ⅱ产品。同时,被告销售的产品上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未用中文标明产品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故意隐瞒其产品中含有多种化学材料成分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由于被告的欺诈,致使原告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对此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刘嘉玲作为知名人物,明知SK-Ⅱ产品广告的宣传夸大其词,没有任何科学依据,仍利用普通消费者对她的信任,为SK-Ⅱ产品宣传,其主观上有明显的过错,客观上直接误导了原告的消费,应与其他三原告共同承担责任。由于四原告的过错,不仅给原告造成了物质上的损失,而且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一定的痛苦,原告为此整日心神不安,承受着社会上各种传言的压力,思想负担很大,四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

    为此,原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退还原告购买SK-Ⅱ产品的货款1240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的规定增加赔偿原告货款一倍的损失1240元,承担原告因退货所花费的车费45元,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四被告负担。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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