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管城法院迅速按照该通知的精神,对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消防科申请的18件非诉执行案件依法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管城法院自2005年3月14日起至2005年3月24日共受理申请人为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消防科,被执行人分别为郑州摩托城、郑州摩托车配件批发市场、郑州市鑫兴食品有限公司、河南鑫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家电市场、河南丹尼有限公司东方丹尼、宝丰酒业宾馆、郑州京福华餐饮有限公司、郑州兴华企业联合总公司郑汴路家电市场、章光桑拿、郑州市怡馨园宾馆、河南人防宾馆、鑫豪休闲楼、河南华隆建材市场、章光美食城、清水湾休闲娱乐中心、西吴河木材旧货市场、郑州市管城京珠洗浴中心、大众恋歌房的非诉执行案件共18件,其申请事项均为要求被执行人停止营业。
经该院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故消防法已赋予申请执行人对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权,申请执行人又就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及通知精神,对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消防科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管城法院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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