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郑州中院庭成功宣判了刘国照、屈小春、张胜勇贪污、合同诈骗、受贿一案。被告人刘国照系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办事处师家河村委会主任,法院认定其贪污公款343万元,合同诈骗248万元。该案开庭审理期间,被告人刘国照作无罪辩解,支持刘国照的当地千余名群众认为,刘为村里办了很多好事,建议法院对其判缓刑,以便让其回村继续主持工作,甚至宣称,如判重刑,要集体上访。
针对群众的建议与刘国照所犯罪行极不相称,也不可能给予满足的情况,郑州中院认为:对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仅宣读判决是远远不够的,而应结合刑法理论、法律规定、刑事政策、同类型判例等,在宣判过程中作出适当的补充说明,以强化裁判的说服力。基于此,在宣判中把重点放在了被告人家属及支持刘国照一方的群众,让其辩护人到场,通过例举近期和媒体公布的同类案例,对比涉案数额、量刑情节、量刑结果,结合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边宣判边补充说明定罪及量刑理由,历时近二个小时,使被告人家属在比较中感悟到我院判决的合理性和量刑的适当性,清除了心理对抗,平抑了激愤情绪,从而使这一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随着宣判活动的结束而平稳“着陆”。
近年来,郑州中院把运用宣判技巧化解重大不稳定因素作为确保审判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关键环节,在注重判理说明的同时,从杜绝因法律文书质量低劣而引发当事人不满入手,把定罪理由和量刑理由通过辨法析理,在文书中加以细致阐述,解决当事人听不清楚和看不明白的问题,使当事人双方“胜败皆服”;在此基础上,刑一庭把握宣判重点,配置宣判力量,制定宣判方案,把宣判重点放在在“重点人”和“重点事”上,在宣判时有充足的理由准备。在对发生在本市“七里河村雇凶杀人”一案的一审宣判,该院就准确把握了以上重点。最终把受害方群众引入正常的诉讼(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和刑事部分的申请抗诉)渠道,未出现新的不稳定事件,受到了省、市领导的一致好评和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
为使案件矛盾在宣判活动中得到有效解决,而不再随着案件的宣判增添新的矛盾,对具有重大不稳因素定案件的宣判,在慎时度势,把握时机,尽量避开“敏感期”的同时,在宣判前还通过当地党委、政府了解案发地的群众反映,并主动接触当事人或其亲属,进一步征询他们对案件处理的看法,掌握当事人的近期情绪。对了解到的各种情况应进行分析甄别,以及时调整宣判方案,从而形成“法院——党委——政府——工作组”之间的工作互动,真正把宣判活动建立在了稳妥有序的基础之上,将当事人的诉愿引入了正常的法律渠道。
郑州中院对重大不稳定刑事案件的成功宣判,把案件中潜在的重大不稳定因素有效化解于宣判活动之中,实现了法院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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