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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困难及解决建议

  发布时间:2005-04-08 16:13:03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司法改革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一个重要标志。2002年7月25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新时期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为今后司法改革确立了基调和方向。《意见》第一次提出职业化建设的概念,并对对法官职业化建设作了详细的步署。我院于2003年初按照《意见》的要求开始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和“一年初按照《意见》的要求开始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和“一二三一”审判模式,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我们体会到由于基层法院审判工作所具有的特殊性,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与上级法院相比,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且在实践中我们深切地体会到基层法院在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中面临的许多困难,本文拟对此做一粗浅分析,并提出相关的解决建议。

    一、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中遇到的困难

   (一)法官少,审判任务逐年增加,政法编制精减后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

    由于大量的一审案件都在基层法院,而且一审案件的工作量要比二审案件的工作量大许多,因此基层法院要比上级法院的工作量大,但是,在确定法院的编制数时往往根据辖区内案件数及案件标的大小等综合考虑,实际上基层法院的编制常常偏低,无法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这一问题主要是由以下几个客观因素造成的:一是当事人的学历层次、文化素养低的多,使法院取证、质证、庭审等工作难度加大。二是当事人中自然人、私营业主多,自然人财产的隐密性,住所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文书送达、执行等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三是涉及婚姻、家庭的案件多,涉及农村和农民的案件多,这类案件的特点是标的小,矛盾大,当事人抵触情绪大,而处理这类案件必须考虑社会效果,看似普通的的小案子,却常常最为烦琐,要耗费审判人员大量的心血。四是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增加了审理的难度和工作量。当前,各基层法院在机构改革减编10%后,使原本就处于饱和状态的工作任务变得更加繁重。

   (二)基层法院审判人员整体素质偏低,严重制约了法官精英化的进程

    基层法院队伍素质较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它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点:1、审判人员学历层次低,法学理论功底较差,大部分法官属于经验型法官。基层法院人员的来源大多为转业军人、社会招干、党政机关调入人员,由正规院校法律专业分配的大学生人数比例很少,硕士生就更是凤毛麟角。例如我院本科学历的只占23.2%,专科学历占到了67.6%,学历状况不容乐观。2、部分审判人员业务水平较差,虽然经过自学、函授、党校等学习和各类培训,但是只有一部分勤于学习、善于积累经验的人具备了一定的审判工作能力,仍有很大一部分人由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对学习持应付态度,致使他们的业务水平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审判工作对法官素质的要求。工作中出现的诸如驾驭庭审的水平、法律文书制作水平不高等都是素质不高的直接反映。3、司法理念的转变还需要一个过程,很多人对法律的理解还停留在机械化、片面化的阶段,虽然司法改革已经进行了多年,但纠问式庭审、凭经验办案的思想在一些人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4、少数人职业道德修养不高,还有相当一部分人缺乏作为一名法官所应具备的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敬业精神不够,个人人格修养不够,对当事人缺乏耐心、不文明办案等现象仍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法官形象和司法的社会公信度,更与与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要求格格不入,影响了法官职业化进程。

   (三)工作办公条件差,人员福利待遇偏低,法官的职业待遇和职业收入无法保障

    基层法院的办案经费来源大多依赖诉讼费收入和少量的财政拨款,有限的经费,要应付各种办公费用开支,还要负担法官及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福利奖金等。由于经费紧张,基层法院要改善办公条件困难重重,例如我院在1995年搬迁后至今还有270万外债未还清,成为一个沉重的包袱。经费不足还导致法官及其他辅助人员待遇偏低,法官的培训、教育等经费无法保障,这严重影响了法官队伍的稳定,制约着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现在每年都有法官人才流失,尤其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官的工资甚至得不到保证,这种现象就更加严重。就是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据了解,法官的办公条件和收入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相比也仍然偏低,而按国际通行的惯例,法官的收入应远远高于公务员,因此,这也制约了基层法院的职业化进程。

    二、对解决以上问题的几点建议

    上述问题的存在是制约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进程的瓶颈,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结合我院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一年多的经验和体会,笔者认为,解决以上问题,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 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基层法院一定的政策倾斜

    在全国法院系统,无论是法院的数量,法官的数量,还是每年审结的案件数量,基层法院都占绝大多数,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整个法院系统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关健所在。与各上级法院相比,工作任务繁重、人员素质不高、工作条件较差等制约着法官职业化进程的困难和矛盾在基层法院显得更加突出。因此,笔者建议,对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应当充分重视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一是适当增加人员编制,用于招录硕士研究生等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逐步改善基层法院队伍的知识结构,为今后确定法官员额作好必要的准备。二是试行根据院情合理确定法官的员额比例的做法。目前全国各基层法院,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比例确定问题上做了各种尝试,具体的有111模式、121模式及321模式等。无论采取何种模式,都应以适应各法院自身的实际情况为前提,以确保审判任务及法院各项工作的完成为前提,因此,鉴于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和各地区的差异,最高法院在确定法官的员额时应给予基层法院一定的宽松度,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三是加大对基层法院法官的培训力度。在以往的各类培训体系中,给予基层法院法官的培训机会少而又少。从业务对口培训到在职研究生的培养,从外派交流到出国进修培训,往往是自上而下,先满足上级法院的需要,等轮到基层法院时,名额已是所剩无几,但是,我国的实际情况又是基层法院的法官最需要进修培训,因此,笔者建议,今后,上级法院组织的各种培训工作应多向基层法院法官倾斜一些,切实保障法官平等地受培训的权利。

   (二) 逐步建立适合基层法院实际的法官管理体制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现行法院管理体制的弊端开始显现出来:一是有限的审判资源被浪费。基层法院的庭长大部分精力用于行政管理,办案数量很少,作为业务骨干的优势发挥不出来。二、给法官定额工作带来困难。庭长占据了法官的名额,却只能审理很少量的案件,使原本就极为紧张的审判资源不能完全发挥作用,变的更加紧张,结果只能通过增加法官的数量来解决问题,这与法官职业化和法官员额制的宗旨有悖;而如果庭长不占法官员额,又没有法律依据,还使法官队伍大部分业务骨干失去裁决权,这显然也是不现实的。三、行政事务多头管理。法院的行政事务由院长、综合部门、庭长同时担任,既浪费了人力,也因环节过多,不符合管理透明化、效益化的要求。鉴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随着改革的深入,在法院管理上要打破基层法院“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机构设置体系,将行政事务交由综合部门直接管理,逐步打破业务庭室的设置,按审判业务设置若干专门的合议庭,使所有业务骨干能集中精力行使裁判权,为真正实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奠定基础。

   (三) 采取多种方法处理好改革过程中的各种消极因素

    在法官职业化进程中,随着法官员额制,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行政管理人员的分类序列管理等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行,在裁决权相对集中、法官的尊崇地位得以确立的同时,也使一部分原来有法官资格的人失去裁判权,这必然触动一部分人的利益,利益的重新整合必然带来心理因素的种种变化。因此,为了既保证审判工作顺利完成,又能实现改革目标,达到平稳过渡,必须处理好各种消极因素,调动各种人员的积极性。在现阶段,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最高法院提出的“老人老办法,新任新办法”的方针解决好老同志的待遇问题,稳定法官队伍,保证审判工作不受影响。要通过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等,着力树立敬岗意识、奉献意识,激发各类审判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要完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行政人员等各序列人员的考核、晋升机制,规范法官助理晋升为法官的程序。要逐步建立法官及其他辅助人员的职业保障机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诉讼费收支两条线,由国家对基层法院的行政经费和法官工资进行统一预算和拨款,保证法官的职业收入和必需的办公条件。最后,还要不断加强和完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对法官及其他人员的行为实行有效监控,加强对审判人员业外活动的约束和监督,增加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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