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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标错价 责任该归谁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5年4月4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月

发布时间:2005-04-04 09:28:20


[法官简介]:翟金利,荥阳法院民一庭审判员,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三年。

[案情介绍]:

    2004年月12月的一天,王清到郑州某一百货商场买照相机,该商场柜台放置一架价格标为500元的照相机,王清见该相机性能优良,价格又非常便宜,当即就买走了。当天下午,该商场进行盘点时发现王清以500元价格买走的照相机,实际价格应为1500元,由于该商场工作人员工作疏忽,错将价格标为500元。商场找到王清,要求补足货款或退款退货,而王清认为商场标错了价,不关自己的事,拒不补足价款,也不退货。双方发生争议,该百货商场将王清诉至法院。

[肖月]:

    王清是否应该补足货款或退款退货?

[翟金利]:

    本案中,商场误将实际价格为1500元的照相机以500元的价格售出,并使王清以为此相机价格为500元,双方买卖相机的行为实质是一种有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在本案中,商场营业员即是对相机的价格形成了错误认识,而将其售出,并造成了一定损失。所以双方买卖相机的行为实质是一种有重大误解的行为。

    对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商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此行为,王清可以返还相机,商场退还500元钱,或者王清不返还相机,但应补交1000元钱给商场。另外,对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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