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调解,陈喜朝赔偿马甲戌各项损失共计3000元,原告马甲戌撤回起诉.
2005年2月26日19时,陈喜朝驾驶自家的河南A21423号拖拉机外出拉货。当行驶至郑上路时,发动机发生故障,车辆难以移动,陈喜朝便在机动车道上修起了拖拉机。恰巧这时,马甲戌驾驶豫AD4115号两轮摩托车沿郑上路由东向西行驶,由于天色较暗,马甲戌没注意,一头撞上了正在修理的拖拉机,造成马甲戌右膝部皮肤挫裂伤、脑震荡,马甲戌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000元。
2005年3月4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陈喜朝驾驶机动车载物长度超出车厢,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时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未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未开启示廊灯和后位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和第六十条之规定,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马甲戌驾驶机动车行驶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应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2005年3月7日,马甲戌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取诉讼,要求陈喜朝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6000元。4月5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调解,陈喜朝赔偿马甲戌各项损失共计3000元,原告马甲戌撤回起诉。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