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法院高度重视调解对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大了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在审判工作中,不断探索出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由特定人协助参加调解,就是其中一种。该院根据案件特点,邀请与当事人有密切关系的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如其工作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与其有特定关系的组织或个人参加调解,对消除对立情绪、缓和矛盾有十分明显的效果,并在多起案件的审判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如荥阳法院在审理原告某村委会起诉被告付某企业承包纠纷一案,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但审判人员查明,此案在诉讼前曾经镇政府调解,并认为还有调解的可能,经与原告上级主管镇政府协商,镇政府抽出一名负责人协助调解,最终使该案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对调解结果都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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