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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法院:创新调解五法 推动法院工作

  发布时间:2005-04-04 09:11:19


    诉讼调解是化解矛盾,减少案件,减轻人民法院自身工作压力最有效的方法,而基层法院受理案件面广量大,做好诉讼调解工作意义更显重大。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结合基层法院实际,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创新出调解五法并加以推广,收到了很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调解五法主要是:“庭前法”、“预测法”、“亲情法”、“到门法”、“扩大法”。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不同性格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策略和技巧。

    1、双方当事人在案件立案后、庭审前有和解意愿或同意进行调解的民商案件,适用“庭前法”。该院在立案庭内部设置调解组,设专职调解法官,主要负责开展庭前调解。在规定的期限内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或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调解不成的,由调解组将案件移交归口业务庭开庭审理。

    在实践中,案件依法立案并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分别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通过立案调解解决纠纷。如原、被告请求自行和解或请求法院主持调解,则由调解法官指定第一次调解的具体日期;如果是当事人双方到庭请求即时解决纠纷的案件,则不受上述限制,由调解法官直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在起诉时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则可于立案当天由调解法官对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

    2、一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民商纠纷案件,适用“裁判预测法”。如简单的借款纠纷案件,通过证据交换和法官对相关法律的解释,使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对案件胜败、对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等因素等综合考虑,让当事人充分衡量自身利益,权衡是否接受调解。

    3、针对婚姻家庭案件,适用“亲情法”。如离婚、赡养、继承纠纷案件,则多来用“法、情、理”三者结合法进行调解,根据案情邀请当事人的亲属、好友给当事人讲人情、讲道理,法官给当事人讲法律、讲规定,对当事人授之以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通过给当事人讲情理,以情动人,以情暖人。对于矛盾激化的案件,给当事人充分的考虑时间,必要时进行冷处理,避免矛盾激化,从而消除分歧,解决纠纷。

    4、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适用“上门法”,到社区、村庄进行上门调解。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涉及很多婚姻家庭案件、赡养案件、邻里纠纷案件,上门调解不仅可以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且可以扩大办案效果,宣传法律,教育群众。让老百姓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司法的力量。

    5、对一些有影响的或群体性案件,适用“扩大法”,即在法官主持下,将调解适度社会化,扩大调解参与人的范围。邀请有关专家、人民调解员或村民组长、村委会成员、社区主任等参与进来,从专业技术、法理、人情及伦理、道德等 方面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便及时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七法院运用调解五法,切实作好诉讼调解工作,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把权益纷争化解在基层,取得了调解结案率不断提高,当事人服判息诉率高的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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