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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儿十一年 终得抚养权

  发布时间:2005-04-04 09:07:08


    4月1日,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变更抚养权的案件。孩子的父亲汪某(化名)在抚养女儿11年后,终于得到了孩子的抚养权。

    原告汪某与被告赵某(化名)1993年结婚,婚后生一女儿,取名叫佳佳(化名)。1994年3月,原、被告双方因为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后离婚,婚生女儿佳佳由她的母亲赵某监护抚养,当时佳佳仅仅半岁。离婚后,由于汪某不能一次性支付完孩子的抚养费,身为女儿母亲的赵某就将孩子撇给了汪某。此后,本身并无太多经济来源的汪某便以给别人打零工、当司机等工作养活自己和孩子,含辛茹苦的把佳佳从呱呱坠地的婴儿养大到了11岁。而在这11年中,佳佳的亲生母亲赵某仅来看过孩子两次,此后便沓无音信,对孩子的生活也不再过问。

    由于在离婚后被告赵某始终是佳佳的法定监护人,加之随着佳佳年龄的增长,经济窘迫的原告汪某越来越感到抚养女儿力不从心。为了要回女儿的抚养权,同时使孩子今后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2005年1月,原告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并要求被告汪某支付女儿前期抚养费13000元及以后抚养费每月200元。

    荥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汪某十一年来未对女儿尽抚养监护职责,现原告父女已经有了一定的感情,原告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抚养女儿,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原告抚养女儿近十一年,被告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遂一审判决佳佳由原告抚养,待其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可于每月的第一个星期的星期日探望女儿;同时判决被告汪某支付原告生活帮助费3000元,并以后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70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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