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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辞职遭起诉 内部管理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5-04-01 11:43:20


    总经理辞职未交出公司部分手续,被公司以侵权告上了法庭。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新郑法院以被告王某辞去总经理后持有公司的股份未被公司股东购买,仍是公司股东,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为由驳回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4年3月,王某和张某、李某等五人商定共同投资成立了新郑某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章程规定了该公司设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一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由股东选举产生。王某被股东推选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去年7月,王某向该公司出具辞职报告,并退出股份被股东决议通过。王某与该公司经过协议,王某应在10月28日向该公司交接公司的证照、印章、银行账号等,新郑某公司变更法人代表,并购买王某在该公司的股份。由于该公司因各种原因一直未购买王某的股份,王某则没向该公司交接营业执照等部分手续,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正常经营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新郑某公司营业执照的法人代表是王某,王某辞去总经理职务并得到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故被告王某辞去总经理职务的事实成立。被告王某要求退出股份,原告与被告协议约定由股东会购买被告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但未明确约定股东之间如何购买,股东并没有对被告所持有的股份予以购买。法院遂作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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