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召开的两会上,郑州高新区法院不久前判决的一个刑事案件引起了全国政协委员江中联的高度关注,并以《对盗窃公路窨井盖应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为题,向全国人大作了提案,他建议:应当将此案作为判例正式写入《刑法》。同时,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还应当作出相应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以规范这一量刑标准。
2004年12月3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焦铁头因偷了三个窨井盖被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此案宣判后曾引起省、市多家媒体的广泛关注,《人民日报》、《中国法院网》、《河南日报》、《大河报》、《河南商报》、《郑州晚报》及省市多家电视台均作了相应报道,并对此案的定性、量刑及该类犯罪的社会危害等典型性问题展开了“大讨论”;并对该院一改过去以盗窃罪定性而不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的创新裁判予以了高度评价。此案被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响,受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长期以来,因为窨井盖丢失而造成行人伤害的案件屡有发生,对市民出行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而法律对此又没能给予严厉打击,使一些不法之徒将其视为“无本之利”而大肆盗窃,再卖给废品收购站,不仅浪费了国家资源,而且还极大的危害了不特定社会人群的人身安全。对于这种行为,以往各地法院都是按照盗窃罪来定罪量刑的。但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盗窃行为构成犯罪必须以被盗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标准为前提,窨井盖本身价值并不高,导致了大量盗窃窨井盖行为难以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最终只能对行为人处以治安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而《刑法》都对之无可奈何。
故此,江中联委员建议:因偷盗窨井盖而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三年以上有期徒的,已在全国各地有了先例判决,他并列举出了郑州等地的量刑标准,他认为各地法院应该以郑州法院的判例为参照,同时他提出,全国人大也应该将此判例写入《刑法》。并做出相应的立法和司法解释。
法院判决能引起全国政协委员的如此关注,在郑州高新区法院成立以来尚属首次,这说明高新区的判决已注入理论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司法理念,逐步走入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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