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在浴池内洗澡,不慎跌入水池内致使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中原区法院审结,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孙某、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卓某等九人各项经济损失20%计5106.26元。
2004年5月24日下午3点半左右,79岁高龄的卢某到某物业公司开办的承包给孙某的职工浴池洗澡,在洗澡过程中晕倒在水池中,后经浴池工作人员发现将卢某搀扶到床上休息,15分钟后拔打了“120”,后经治无效死亡(死因不明)。
死者的妻子卓某及其他法定继承人认为:某物业公司的浴池作为向社会提供洗浴服务的经营者,应负有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义务,但浴池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卢某遭受了人身损害,故向法院提出要求孙某、某物业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34487.81元。
某物业公司辩称,公司已将该浴池承包给了孙某,应以孙某为被告,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孙某辩称,在卢某晕倒后,我本人及浴池工人已尽到了应该尽的义务,我没有过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卢某到被告孙某承包经营的浴池购票洗澡,该浴池作为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有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义务,该浴池工作人员发现卢某晕倒后,没有即刻拔打急救电话“120”进行救助,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20%),作为79岁高龄的死者卢某到浴池洗澡应找人陪伴,且死亡原因不明,故应承担主要责任(80%)。据此,法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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