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命题,人民法院承担着为这一伟大历史进程提供司法保障的重任,人民法院能否完成党和人民对司法工作的要求,关键取决于是否具有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法官作为司法活动的具体实践者,其司法能力的强弱直接决定着法院整体的司法能力高低,因此,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最终的落脚点是要提高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基层法院承担着全国80%以上案件审执任务,其工作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直接、最广泛、最密切,这就对基层法院法官的能力和水平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审理难度逐步增大,而法官数量却因种种原因没有增加,案件上升,相应地增加办案法官的数量是必要的,但增加法官数量毕竟还需要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不等不靠,通过提高现有法官队伍的素质,不断挖掘法官队伍的潜力,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好办法。中牟法院每年审执案件近五千件,现有审判力量严重不足,增强现有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我院立足审判实践,把全面增强法官适用法律、诉讼调解、驾驭庭审、辩法析理、理论调研的能力作为提升法官队伍素质的切入点,并结合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从2005年3月中旬开始,用8个多月时间在全院法官中大力开展会做、会调、会写、会研“四会”活动,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院长,现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开展“四会”活动谈一下自己的几点体会。
一、开展“四会”活动,是加强党执政能力建设和构筑和谐社会的需要。
(一)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
党中央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这一决定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要求。党的执政能力,与人民法院的工作息息相关,人民法院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稳定,调处各种矛盾和纠纷,都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和执政基础的稳定,所以必须从提高每一位法官司法能力入手,增强人民法院的整体司法能力,会做、会调、会写、会研是每一位法官的基本功和必修课,是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的核心内容,只有每位法官“四会”能力得到增强,法院整体司法能力才能真正得到提高,党的司法工作才会做的更好,党的执政能力才能进一步加强,执政地位才会更加牢固。
(二)是构筑和谐社会的需要
构建和谐社会对我们党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新课题和新任务,和谐社会是一个充满活力、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稳定有序的社会,在构筑和谐社会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准确、及时运用法律手段为构筑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落实到每位法官工作中就是要提高化解纠纷、维护稳定、适用法律、调处案件、驾驭庭审、调研和法律思维的能力,依法及时、公正地处理好每起案件,维护好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三)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需要
按照中央部署,当前,法院系统与其他部门一起正在大力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目的要通过活动开展,切实增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中牟法院的法官队伍中共产党员占98%,法官队伍基本上就是一支共产党员队伍。为把党员的先进性落实到工作中,使教育活动开展的扎实有效,真正达到提高党员素质、促进各项工作的目的,院党组决定把开展“四会”活动与先进性教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把“四会”活动作为体现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重要载体,作为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行动,从而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这一党的根本宗旨。
(四)是实现司法为民宗旨的需要
人民法院姓“人民”,人民法院被誉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官被视为公平与正义的化身。这就要求法官必须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通过增强法官的“四会”能力,使办案质量和效率得到提高,人民群众满意率得到提升,才能真正践行司法为民这一宗旨。
二、开展“四会”活动,切实提高法官息诉、止争、用法和调研四个方面的能力
(一)会耐心细致的做当事人的工作,有处置、化解矛盾,使当事人息诉服判能力
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落脚点就是为当事人服务。作为基层法院,每天需要接待众多的当事人和群众,在他们心中法院是威严的、法律是公正的、法官是可以信赖的。法官所审理的案件大到社会稳定、企业生死、小到邻里纠纷、家庭官司等等,涉及的案件五花八门,接触的人形形色色。这就需要法官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只有会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工作,把握当事人的思想脉搏,消除当事人心中的疑虑,才能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信访工作是法院工作的一面镜子,法官在处理涉法上访问题时,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弥补和改进工作不足,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结果,事事有回音。要会对当事人作政治思想工作。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面对面地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努力使问题解决在接待中、解决在基层中、解决在群众中、解决在督办中。要以心换心,多换位思考,要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从而赢得上访户的信任,赢得当事人的满意。
要不断提高法官处理群体性纠纷案件的能力。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既要把握好引起争议的直接事实,又要把握争议的历史事实和习惯事实。既要把握好具体法律的适用,又要把握好相关政策的施行,尽可能在法律和政策中寻找最佳平衡点。同时要及时向院党组汇报情况,积极和当地党委、政府沟通协调,以形成合力,化解矛盾。
要针对不同当事人选择不同的工作方法。对文化素质较高,明辩是非的人,要摆事实,讲法律;对于文化素质相对较低,要反复做解释工作;对性格温顺当事人可直奔主题,对脾气暴躁者,则需要讲究策略,通过一定的沟通后再做工作。
(二)会调解处理好每起案件,有定纷止争的能力
调解是扎根于我国“和为贵”诉讼文化传统的一条有益经验,对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彻底解决纠纷有着不可替代作用。曾有一段时间,在一些法官中出现了重判轻调的倾向,“一步到庭、强行下判”被认为是有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标志和体现,结果官了民不了,引发上访缠诉,浪费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作为直接面对大量矛盾和纠纷的基层法院,必须提高广大法官调解工作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发挥调解对于社会矛盾 定纷止争作用。尤其是民商事案件要本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尽可能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减少上诉、申诉和再审案件的发生。
调解事关千家万户,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广大法官要要善于创新、探索诉讼调解的新方法、新途径,特别是要充分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大力推动诉讼调解工作的开展,要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无论是庭前调解、庭审过程中的调解和庭前判前调解,都要坚持做到依法公正调解、居中调解、自愿调解。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和强烈的责任感进行调解,以诚心、细心、耐心感化当事人。充分发挥“所谓说情者”、诉讼代理人、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调解比判决更需要时间和耐心,只要有一线希望就不放弃努力。法官如果没有足够的耐心和毅力去查明案情,就不可能真正区分清楚当事人各方的是非责任,司法调解也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法官只有平心静气苦练“内功”,才能不断提升司法调解水平,最终让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同时,做好调解工作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既要切实解决重判决、轻调解导致的不愿调、不会调的问题,又要防止因片面追求调解率带来的强迫式、压服式调解问题,甚至违法问题。
(三)会开好庭、写好法律文书,有较高的法律适用能力
长期以来,案件上诉率居高不下,与判决书说理不够充分有着密切关系。判决书的书写不仅体现了法官的水平,也彰显法律的公正,事实上法院审案,不仅要通过判决书给当事人一个谁对谁错的说法,而且还要发挥判决书宣传法律、教育群众的作用。因而,要提高法律文书的质量,增加法律文书的说理性,起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效果,从而减少上诉、申诉和上访案件的发生。
庭审是法官的基本功,是法官展示人格魅力和法理功底的重要舞台,是案件审理中的最关键的环节。庭审不仅是一项司法程序,更是一种审判艺术,它就象古代瓷器的烧制,需要准确把握好火候和工序。在庭审中,法官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熟练驾驭庭审的节奏,积极应对庭审中的突发情况,完美扮演法官居中审案的角色,给双方当事人充分阐述各自理由的空间和机会。当然,庭审技巧需要每位法官不断训练、学习、摸索和总结经验,才能熟练掌握平衡各方利益,应对复杂局面的审判技能。
(四)会研讨分析案件,有一定的调研和法律思维能力
法官不是为办案而办案,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法官必须是一个理性思维者,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具有缜密的分析判断能力,具有在案件事实十分复杂的情况下通过现象看清本质的能力,能够通过对案件的仔细调查分析,果断地做出正确判断,有理有据的向当事人讲清各种法律关系以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实际办案中,由于法官的认识水平不一,难免有对案件把握不准情况,法官具有研讨分析习惯显得十分重要,通过研讨分析案件,能使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做出公正裁判。
在要求法治、崇高法律的社会,司法裁判行为具有终局性,而法官作为以国家名义行使审判权的居中裁决者,必须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职业者的思维方式,必须在严格遵循现行法律和规范下进行法律思维,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摆正自己位置,自觉区别于立法者、法学家,能对所承办案件,进行独立思考、分析、判断,尽量准确阐释立法原意及精髓,不任意突破现行法律。对于法官面言,其独特的思维方式是法官职业技能得以存在的前提,甚至比法律知识更为重要,法律知识可以随时学习,法律条文可以查阅,但法律思维能力需要长期的专门训练才能养成,法律思维能力在当今变革的时代,在法制逐步完善的进程中,对树立法律权威、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深远的意义。
法律推理是法官法律思维能力的重要方面。法律推理是指法官利用案件的相关材料和法律事实,根据相应的法律规范,论证司法判决的过程,强调法官要用法律事实及法律规范来推导审判结果,论证司法判决。法律推理是法官思维的基本方式,对较为复杂案件,法官需要从法的价值、目的和作用、法的基本原理、道德准则及党和国家的政策等方面运用推理方法综合考虑、权衡选择,从而适用特定问题上价值优越的法律规范或价值原则。法官在运用法律推理时应当注意的是:一要准确理解,适用法律规范;二要正确运用证据规则,合理采信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三要合理恰当地将法律与事实相结合,不能随意“修正”事实。
三、加强教育培训、完善考核措施,确保活动扎实开展
笔者认为,要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可以从增强“四会”能力着手,通过学习培训、完善制度、廉政建设、内部管理等手段来实现。
(一)学习培训
一是接受系统的学历教育。这就要求我们把加强现有法官学历教育作为强化法官业务素质的基础工作来抓。通过系统法律学历教育,使法官掌握基础的法学理论,培养法官先进的司法观念和法律意识,使法官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律职业人。二是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培训。由于各种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要对法官进行各种新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提高法官对新法律法规的理解、掌握能力和实际运用水平。三是政治理论的学习培训。要通过对法官经常性的政治理论教育,增强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公仆意识,使法官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四是审判技能的学习培训。法官的业务能力不仅仅表现在通晓法律法规上,还表现在能否开好庭、有没有驾驭庭审的能力上,庭审是对一名法官综合能力最有效的检验。必须把定期开展庭审观摩作为业务培训、提高法官业务素质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庭审观摩、交流切磋,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另外,还要定期开展法律文书评比,加强法官对文字的运用能力和写作水平的培养,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减少问题文书出现。
(二)完善考核制度
制定并实施科学的活动考核办法,是激发法官工作热情、促进法官“四会”能力提高的关键。只有通过认真研究,结合法院工作特点,制订出科学、合理、切合实际并能够被多数法官认可的管理制度,真正把法官的德、能、勤、绩与待遇、荣誉、奖惩挂钩,做到优胜劣汰、奖勤罚懒,才能充分调动大多数法官的积极性,增加法官的紧迫感和危机感,从而在法官之间形成你追我赶、积极进取的局面,促使法官自觉地投入到“四会”活动中来,从而不断提高自身司法能力。
(三)狠抓廉政建设
法官公正司法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廉洁自律意识的强弱,必须抓好反腐倡廉工作不放松,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制度,继续推行无违法违纪保证金、个人重大事项进档案等制度,逐步建立“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和“不必为”的保障机制等廉政制度体系。对当事人的反映坚决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究,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对信访举报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通报。
(四)加强内部管理
在自觉接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监督的同时,重点加强内部管理,按照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把严格诉讼程序本身的监督与发挥院内管理部门监督作用结合起来,明确监督主体、落实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措施,在法院内部形成监督体系,使权力可能被滥用得到最大限度的预防和遏止。
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事关人民法院事业的发展、事关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事关党的执政基础的巩固,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关键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中牟法院认真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牢牢抓住队伍建设这个关键,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把开展“四会”活动作为增强司法能力,提升法官素质的切入点,积极培养“会做、会调、会写、会研”四会法官,一定会把各项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一定会为辖区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