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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卷宗为何不能及时移送

  发布时间:2005-03-28 15:29:12


    王女士与于先生因为1万块钱的借款打起了官司,2003年2月,于先生诉至法院,2003年9月一审判决后,于先生不服,在上诉期内提出了上诉,并按规定预交了上诉费,2003年底一审法院才将上诉卷宗移送至二审法院,于先生不禁感慨:一审法院光是送卷就送了3个月,不知终审判决下来又会是何时?于先生的情况代表了当前在原审法院移送上诉卷宗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由于一些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不少一审法院移送上诉卷宗时间过长,造成不少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审理,使案件久拖不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在当事人提出上诉后,应将一审卷宗按规定装订,将所需上诉材料备齐后及时移送二审法院。对此,我国《民诉法》的规定是:原审法院收到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提交答辩状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放弃提交答辩状的,并不影响其在审理过程中的答辩。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和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上述所有期限都按最长的时间计算再加上按判决计算的上诉期限15日,也就是四十几天的时间。但在实践中的移送期限往往长于这个时间,原因在于移送的材料中除了以上提到的上诉状、答辩状等材料之外,还必须有当事人缴纳上诉费的票据,这是一个必备的材料。因为如果当事人上诉没有交费的话,法院查实后,将对上诉人按自动撤诉处理,一审判决就开始生效、执行。问题往往就出在这个票据上。现在上诉费用统一由二审法院预收,一般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由原审法院向当事人开具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当事人持此通知书去二审法院缴纳上诉费用后,将正式的应由法院留存的一联缴费票据再送回原审法院。所以,除非上诉人将票据交回,否则,一审法院是无法掌握当事人的缴费情况的。

    现实当中在这一环节上存在有以下这两个方面的问题:

    1、上诉人缴纳上诉费后未及时将上诉费缴纳的正式票据送回一审法院,以至于一审法院因为费用问题无法向上一级法院移送卷宗,这可能是当事人交费后,故意不交回票据,恶意拖延上诉时间,明知自己胜诉无望,能拖一天是一天,晚执行一会儿是一会儿。一审法院这时对上诉人是否交费是一无所知,责任心强一些的法官能及时催促一下,稍差一些的则把上诉卷一搁就是一、两个月,实在不行就按未缴费的案件移送了。一旦法院在未收到上诉费缴纳票据对上诉人因不缴费按撤诉处理时,他又拿出票据,振振有词。当然也有一些当事人是因为法院未清楚告知造成的;

    2、有些一审法官故意拖延时间,明明材料已经齐备,却压卷不送,以上诉人未交回上诉费缴纳票据为由不移送上诉卷,因为法律对这一块儿也无明确时间规定,对其约束也就无从下手。

    针对以上几种情况,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

    1、应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实行一、二审法院电脑系统联网,由一审法院专门移送卷宗的工作人员及时查询本院上诉案件的费用缴纳情况,凡已交费而未送回票据的案件,由工作人员从电脑中调出交费情况的资料作以说明,随卷及时移送上一级法院;

    2、上诉人将交费票据送回一审法院时,由承办法官注明收到时间并让上诉人签名确认,规定承办法官在收到票据后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如三日内)移送,上诉卷的移送人接收承办人转交的上诉卷宗时,应按规定予以审查,超过规定期限的,要追究承办人压卷的责任,以杜绝一审法院恶意拖延现象的发生。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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