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车司机因利益驱动而严重超载,结果导致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昨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陈某因超载引发重大交通肇事,不仅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更受到了良心的谴责,因为这起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正是被告人陈某的父亲。
2004年12月13日早上7时许,陈某驾驶豫A20848号东风货车沿郑州市西四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原路口时,与前方正在等信号灯的豫A57690号东风货车相撞,致使坐在豫A20848号车副驾驶座位上的陈某之父当场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陈某驾驶载货超过核定载重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没有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陈某驾驶超载车辆上路行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引发了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虽然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是被告人的父亲,但是受害人的身份并不能排除陈某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但同时,鉴于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对被告人陈某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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