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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能否兼得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5年3月21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月

发布时间:2005-03-21 15:16:38


[法官介绍]

    张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曾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业余大学讲解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现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已主审民商事案件三百余起,具有较强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审判实践经验。133*****,8983939--60708

[案情介绍]

    李海系某纺纱厂职工,平时都是乘坐单位班车上下班。2002年7月的一天,李海因送孩子上学未赶上班车,便乘公共汽车上班,中途换车时被一辆摩托车撞到,左胳膊摔成骨折,住院治疗20多天。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鉴定,摩托车驾驶人魏军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赔偿李海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8000元。李海出院后,要求纺纱厂按工伤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支付住院期间的工资。而纺纱厂认为,李海走的不是单位上班必经路线,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而且,肇事方已对其进行过赔偿,因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李海不服,欲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

肖月:1、李海受到的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

      2、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能否同时得到?

张鹏:

    1、李海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因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9项的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机动车事故的,职工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本案的事实看,李海在因合理原因未能乘坐单位班车的情况下,乘坐公共汽车上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人的交通事故负伤,应属于在上下班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应认定为工伤。

    2、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不能兼得。根据该《办法》第28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按工伤待遇支付相应的待遇。本案中,李海已通过交通事故案获得了足够的赔偿,而且赔偿金额不低于工伤保险给付标准,因而不能再享受相应待遇。因为法律规定,受害当事人仅能在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范围内要求赔偿,而不能要求额外赔偿,即不能因损害赔偿获得利益。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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