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法院受理一起投放危险物质案。
被告人石艳丽,女,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巩义市涉村镇西坡村,捕前系巩义市石油公司米河镇红石山加油站职工。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04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11月,因中国石化公司要下基层检查工作,被告人石艳丽害怕工作不合格扣分扣钱,想用老鼠药使站上职工中毒后回家休息,从而躲避检查。2004年11月18日左右,被告人石艳丽到巩义市小关镇街上购买老鼠药后,于同月21日中午吃饭时,进入该加油站厨房将老鼠药投放到面袋里,致使加油站职工十余人在下午吃饭时中毒。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石艳丽故意投放毒害性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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