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法院应该做什么?河南省中牟县法院从注重司法调解入手,不仅解决了一大批矛盾,而且促进了双方当事人和谐相处。去年以来,该院审结的各类案件调解率达到50.1 %,民事案件的服判息诉率达到96 %以上,基本达到了胜败皆服、案结事了的目标,初步形成了司法调解与社会大调处良性循环的格局。
中牟法院针对部分案件判决后使当事双方反目成仇的情况,把引导法官树立现代调解司法理念做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在审理案件时坚持四个原则,即依法公正原则。法官在调解工作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坚持公正调解;居中调解原则。法官在诉讼调解中必须保持居中的言行举止,调解中不带个人色彩,不凭个人好恶;及时调解原则,法官在认真阅卷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及时组织调解,不能让当事人过多坐冷板凳;自愿调解原则。法官通过做耐心细致的工作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方案,决不搞“压服式”调解。
在此基础上,中牟法院抓住三大调解环节:首先是庭前调解。该院在案件立案后,法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引导,在送达文书过程中,及时进行第二次调解引导,并征求当事人是否有调解意愿,在证据交换时,对当事人进行第三次调解引导,通过引导当事人双方权衡利弊得失,促进双方庭前和解;其次是庭审调解。办案法官在案件庭审调查后至宣判前,围绕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摆事实、论证据、讲法律,使当事人能够预期可能的结果,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方案;最后是庭后调解。庭审结束后,判决书撰写前,对双方愿意调解,但由于一些细枝未叶,微不足道争议未能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根据案情作最后努力,通过电话通知、让委托代理人捎话等方式,了解双方能否再互谅一点而达成协议,起到了枯木逢春、柳暗花明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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