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5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为践行司法公正,主动报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把一起享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原告张瑛诉被告郑州开元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8日做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郑州开元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售给原告张瑛的房屋暖气管道安装违反合同约定,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暖气管道迁出重新安装。12月中旬,被告郑州开元房地产有限公司才履行完判决,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张瑛,此时距约定的交房时间已过去二年多。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原告张瑛于12月23日再次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立案,要求被告郑州开元房地产有限公司赔偿二年多不能入住的经济损失。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又有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做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原告张瑛的爱人张正钧同志是本院的审判员,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院党组经研究决定,为了司法公正本院全体法官集体回避,再次报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上级法院将此案指定管辖。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这一做法,获得社会各界的高度称赞。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将于近日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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