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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城区公证处撬门公证案二审审结

  发布时间:2005-03-17 16:52:59


    3月16日上午,郑州中院行政庭公开审理了郑州隆埠商贸有限公司诉管城回族区公证处撬门公证一案。该案在社会上影响强烈,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庭审当天,十余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到庭旁听,新华社、河南电视台、河南日报等新闻媒体均派员到庭报道庭审经过。

    本案第三人鸿成房地产公司因与上诉人隆埠商贸有限公司存在经济纠纷,于2004年1月30日向管城回族区公证处申请办理物品清点公证。管城回族区公证处受理该申请,并于同年2月1日凌晨0时30分到郑州市二马路机电市场二楼管理区办公室,在鸿成公司撬开隆埠公司办公室房门后,对该办公室内所有物品状况、数量进行现场公证,而后由原审第三人对物品异地保管,2点50分清点活动结束,被上诉人同时制作现场工作记录一份。同年2月2日被上诉人制作[2004]管证经字第074号公证书。隆埠商贸有限公司对该公证不服,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以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参与并指挥此次搬迁活动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隆埠商贸有限公司遂向郑州中院提起上诉。

    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公证行为应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本案被上诉人为违法行为实施公证,已经完全违背了公证行为合法性的原则,应予撤销;(三)鉴于上诉人与鸿成公司对涉案房产的归属存有经济纠纷,且实施搬离物品的直接行为人是鸿成公司,上诉人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渠道主张自己的权利,对于其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因此,郑州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撤销管城回族区公证处违法作出的公证;驳回上诉人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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