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惠济法院多措并举做好法院调解工作

  发布时间:2005-03-16 12:18:39


    近日,惠济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把诉讼调解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到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践行司法为民的高度来认识,以推动我院审判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民间纠纷。

    该《意见》从七个方面提出了加强诉讼调解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是加大宣传引导,努力使审判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有机结合。立案时,通过宣传和告知等手段,对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引导或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成本较低、程序简单、方式灵活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解决。诉讼中,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和基层调解人员的作用,以形成强大的调解合力,协助法官做好调解工作。

    二是实行全面调解制。所有民商事案件,除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和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以外,必须经过调解程序,否则在案件质量评查时予以“一票否决”,评为不合格案件,并依照院立体化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三是对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坚持调解必须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原则上进行,要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化解矛盾纠纷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做到“三个结合”,即讲法律、讲道理与摆事实相结合、庭前调解与庭审调解相结合、当事人面对面调解与邀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邻居、单位领导等参与调解相结合,必要时到案发地进行调解。

    四是建立“三必调”制度。即庭审前必调、庭审中必调、宣判前必调,将调解贯穿到每起案件的始终,贯穿诉讼全过程,确保民商事案件调解率达到50%,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达到30%,调解率将纳入年终考核评先指标之一。

    五是建立指导培训制度。法庭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指导单位,具体指导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要与司法行政部门密切协作,定期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全年不少于4次,通过召开调解庭审观摩会、调解方法研讨会、调解经验交流会,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水平,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特殊作用,确保“小矛盾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

    六是建立民调联络员制度。各法庭应将本辖区各基层调解组织的民调人员一一登记造册,并发放联络卡,便于及时联络。

    七是建立民调信息反馈制度。将法庭所在地各基层调解组织人员明确为兼职信息员,对有矛盾激化苗头或其他纠纷情况的案件,由信息员及时向法庭汇报,以便于及时掌握信息,及时进行调解处理,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意见》同时还要求:全体法官和其他 工作人员一定要正视调解工作,确立尽量调解思想,从主观上强化调解意识,端正调解态度。在调解中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自愿合法原则,二是坚持到法院调解和现场相结合原则。同时要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积极探索调解艺术,努力提高调解能力和案件调解率。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