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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管城法院二十条规定提升公信度

  发布时间:2003-09-12 14:58:06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法院从强化内部管理入手,出台了20条硬性规定,确保上级法院及本院的各项亲民、为民、利民、护民措施的落实,进一步推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活动的深入开展。

    一是实行首问负责制。对来院人员的询问,首问负责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推诿。凡因推诿引起当事人告状上访的,追究首问负责人的责任。二是禁止违反审判流程规定干涉案件分配,禁止在报结案件和司法统计时弄虚作假,禁止未经许可随意变更开庭时间和地点,禁止擅自移送、取回上诉卷宗,禁止拖延办案,禁止擅自委托司法鉴定,禁止无故延期归档。三是严禁审判人员开庭迟到或者不按规定着装,不准在庭审中使用通讯工具,非休庭期间不得离庭,更改开庭时间必须按规定期限提前通知当事人。凡被举报经查证属实或者被检查发现,一次取消年度评先资格,两次调离审判岗位;每个业务庭累计人均一次的,取消该庭及庭长的年度评先资格,并在全院通报批评。四是对无故超审限的案件,超审限一件,取消承办法官年度评先资格。一年内超审限案件达到三件的,调离审判岗位。经学习培训仍不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提请免去其法律职务。庭室年人均超审限一件的,报请人大免去庭长职务。五是合议庭成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禁止中途离庭;审判长必须保证全员合议,宣判时法官和书记员必须到场。六是执行案件未在6个月内执结的,实行换员执行。发现故意拖延办案的,追究原承办人责任。每个执行人员年度内因人为原因被换员执行三次以上的,调离执行岗位。经学习培训仍不能达到岗位要求的,提请免去审判职务,直至限期调离。七是承办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接受当事人的“吃请”、接受当事人礼物现金和无偿服务的,一经查证属实,对行为人一律辞退,并上追一级领导责任。八是禁止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禁止案件承办人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在办公室聊天、攀谈。发现承办法官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一次调离审判岗位,并将该案件列入复查对象,发现有徇私枉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九是严格审判纪律,法官不得过问与自己所办案件无关的案件,所有法院工作人员都不准就案件说情,所有法官都有权拒绝说情,也有权向纪检监察室报告。遇有举报对案件说情的,该案件列入复查对象,对说情者在全院进行曝光。影响、干扰正常办案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十是(申诉)实行申诉案件办案时限制度。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申诉接待人员须在15日内安排听证。十一是建立来信来访摘报制度,信访接待人员对当事人申诉来访的焦点和热点,每日进行整理报告,及时通报院领导及研究室和监察室。十二是建立当事人回访制度。对2002年至今办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进行回访,回访内容包括审、执人员公正司法、快速办案、清正廉洁等情况。十三是实行信访举报责任追究制度,监察室每季度点名对举报情况通报一次。对于干警个人的非同一事实举报超过三次以上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调离审、执岗位。各业务庭室被举报年人均一次的,对该庭室取消评先资格,对负责人通报批评。十四是严格执行案卷报结制度,以装订好的卷宗为报结案依据。十五是因审判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方法和不负责任形成涉访的,停职学习;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限期调离。对涉及稳定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不报、漏报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上追一级责任。十六是实行不文明办案责任追究制度,严禁与当事人或其他来院人员争吵。凡与当事人发生冲突的,首先追究法院工作人员责任。十七是严禁工作期间进行与工作无关的闲聊(包括电话聊天)、打扑克、玩电脑游戏、串庭室等活动。十八是严禁工作日喝酒;禁止酒后从事审判活动或接待工作。十九是严格层级管理制度,下级必须服从上级,书记员必须服从审判员。二十是严格院领导值班制度,对作风纪律及规章制度的落实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对窗口“五岗”人员(诉导岗、立案岗、案件查询岗、来访接待岗、财务出纳岗)的在位情况要做到每日必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除条目有明确罚则或者上级有明确处分规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奖金、取消评先资格、公开检查、调离岗位、停职学习、限期调离等处理。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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