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更好地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确保公正司法,近日,巩义法院制订出台了《关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中指出邀请旁听案件范围包括: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开展专项审判活动中有代表性的案件;辖区群众普遍关心、反响强烈、社会关系复杂、矛盾突出的案件;涉及众多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关稳定的大案、要案;“两会”期间代表、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 所涉及的或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其他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
该规定要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案件,由承办庭报主管院长同意或由院长指定。承办庭应在开庭前七天告知院办公室相关案件当事人情况、案由、开庭时间、地点,审判组织组成人员及被邀请人员的初选名单等。办公室在案件开庭前三日向被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送邀请函、征求意见表,并做好接待工作。办公室在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送邀请函时,应向被邀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案件简要介绍,办公室编写的案情介绍应征求案件承办庭和主审法官的意见。案件审理或宣判后,适时听取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案件审判的意见和反映,并请其填写征求意见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主动要求旁听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由办公室具体负责联络,并配合承办庭做好接待工作。
该规定还要求各业务庭每年至少邀请一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对应邀旁听案件审理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该承办庭要及时认真组织研究、讨论、落实,并报办公室向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代表、委员反馈。办公室应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办理情况及时总结,报院党组,作为改进审判工作的重要依据。同时规定执行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跟踪监督执行的,参照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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