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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水袋突裂酿惨剧 小婴儿获赔七千元

  发布时间:2005-03-09 10:34:46


    河南窦朝勇、刘丽丽夫妇在商店购买热水袋给婴儿取暖,孰料暖水袋突然破裂,滚烫的开水将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烫伤。3月8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发法院对此起婴儿起诉出售商要求赔偿的案件作出判决,要求商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7629.33元。

    家住巩义市小关镇小关村的窦朝勇、刘丽丽夫妇为给婴儿取暖,于2005年1月3曰下午花了7元钱,在被告张书坤经营的小关镇鸿发百货商店购买了一个暖水袋,被告之妻当时给他们出具了收据。1月7号晚上10点钟左右,原告的母亲刘丽丽在家中卧室移动被窝内放置在原告身边的暖水袋时,该暖水袋的颈与暖水袋突然分离,致使滚烫的热水溢出,涌到原告的双腿及阴部,原告即嚎啕大哭不止。刘丽丽赶紧将原告抱起并脱去原告的衣裤,同时原告之母发现原告的腿及阴部的皮肤发红,马上给其涂烫伤膏。该婴儿先后经巩义市小关镇卫生院、巩义市中医院治疗,共花费各项费用共计1.28万余元,给原告及其原告父母亲的心灵上造成了创伤。刘丽丽通过多种渠道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该问题,但双方一直没有达到共识。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暖水袋的经销商张书坤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原告在诉状中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10000元。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案的案情,应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张书坤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7629.33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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