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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雪上走 滑倒摔伤责谁担

  发布时间:2005-03-08 10:50:55


    学生课间在雪上行走,不慎滑倒摔伤,那么由谁来承担该场事故的法律责任,是学校?还是学生自己?拟是教育文化体育局?2005年3月7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学生课间在雪上行走被摔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风霜雪雨是自然现象,地面有积雪也是自然形成的,学生在雪地里行走,应当注意自身安全,受伤是其行走不慎造成的,且其没有证据证明学校对原告受伤有过错,故学生要求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教育文化体育局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学生的诉讼请求。

    现年18岁的史阳阳系州市第六十七中学(以下简称六十七中)学生。2003年的一天上午,第二节课上课铃声响后,在教室外面的史阳阳急忙往教室走去,因地上有雪,史阳阳滑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软组织挫伤,住院10天,支付医疗费6000余元。史阳阳受伤后,其家长与学校和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经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协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史阳阳一纸诉状将郑州市中原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推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被告席上,以学校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环境,致使学生在校内摔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6788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交通费、误工费600元等共37000多元。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经调查得知,2003年7月,六十七中被郑州市中原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撤销。

    而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教育文化局则辩称,原告史阳阳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所受伤不能证明是由于六十七中的过错造成的,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风霜雪雨是自然现象,地面有积雪也是自然形成的,原告在雪地里行走,应当注意自身安全,受伤是其行走不慎造成的,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六十七中对原告受伤有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史阳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5元,由原告负担。

    这是一起学生在学校上学期间因学生在雪上行走不慎滑倒受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我国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这说明,学校、幼儿园不仅是传授文化知识、培养人才的场所,而且也是对学生、儿童进行管理教育的特殊机构,它应对在学校、幼儿园的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也明确指出:"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医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在本案中,风霜雪雨是自然现象,地面有积雪也是自然形成的,史阳阳在雪地里行走,应当注意自身安全,受伤是其行走不慎造成的,同时,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学校对原告受伤有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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