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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忙 出了车祸是否应赔偿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5年3月7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瑶玲

发布时间:2005-03-07 17:09:03


【法官简介】

    崔淑华,女,荥阳市人民法院交通法庭庭长,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

【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一个大雾的晚上,赵石海及其子在路上等车碰到开车路过的表弟任新,请求任新将二人送往附近的一个学校,任新爽快地答应了,途中因大雾视线不好,与正在一厂门口左转弯的唐芽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相撞。致任新及乘车人赵石海、赵石海之子受伤,赵石海受伤后抢救无效,次日死亡。赵石海的妻子、儿女、父母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唐芽和任新赔偿因赵石海死亡和赵石海之子受伤所受的各项损失。任新提出,因有亲友关系,无偿帮忙,自己又无故意和重大过失,且自己在此事故中也车损人伤,如果出于道义适当出些钱抚慰原告是可以的,但原告以诉讼手段要求其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不同意。

瑶玲: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任新是否应对无偿乘车人赵石海死亡和其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崔淑华:本案涉及好意同乘情形下的责任主体。所谓好意同乘,就是无偿搭乘。好意同乘者,是指在车辆所有人好意并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下搭乘该车的人。日常生活中,熟人、亲友好意同乘搭便车是常见现象,因此发生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如果乘车者受伤较轻,出于面子和种种关系的考虑,一般都不会发展到打官司的地步,但是一但发生重大事故,当事人双方往往都只考虑自己有理的一面,各持己见,反目为仇。对此问题,我国在理论和实践中通行的处理原则是好意同乘者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负伤时,车辆所有人作为车辆的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好意同乘责任的这种处理规则,在于限制汽车持有人对同乘者的责任。不管是否有偿乘车,只要同意乘车人乘车就有义务将乘车人安全送达目的地,任何人不能因为乘车是无偿的而损害乘车人的利益。这种通行的处理规则,虽无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但是一种口头的、无偿的运输合同,应当比照与此性质最为接近的客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害的情形酌情处理。

    在事故中赵石海死亡其子受伤,任新应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任新的辩解有一定的合理性,代表了一部分人的观点,但不能改变现行的法律处理原则,这就提醒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员在决定让人乘车时就要对其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有充分的认识,并在驾驶过程中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以免好事变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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