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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购车未过户 发生事故谁担责

  发布时间:2005-03-03 09:48:13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驾驶人又未实际车主同意,擅自开车造成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作出了判决:原车主不承担责任,擅自驾驶人曹卫鹏和实际车主王正道被分别赔偿原告郭玉生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1846.07元、9326.60元。

    2004年8月25日,被告曹卫鹏未经实际车主王正道同意,驾驶豫A10150号面包车由巩义市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阳光渔村处时,因未遵守右侧通行的交通规则,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原告郭玉生驾驶的河南AC5843号农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曹卫鹏逃逸。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曹卫鹏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因此事故所遭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车损、施救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1208.67元

    法院查明,豫A10150号面包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是被告王新文,2003年10月28日,被告王新文将该车卖给了杨某,后该车几经转手卖给了被告王正道,车辆在买卖过程中均未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豫A10150号面包车几经转手,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现该车由被告王正道实际所有,被告王正道作为豫A10150号面包车的实际所有人,应对其车辆妥善保管,其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使该车被被告曹卫鹏擅自驾驶,造成原告受到损害,被告王正道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被告曹卫鹏和被告王正道的过错情况,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曹卫鹏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正道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了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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