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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济区法院对量刑情节实行量化

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 避免同案量刑不平衡

  发布时间:2005-02-25 12:26:14


    定罪与量刑是刑事审判工作的关键,法官如何才能做到根据法定与酌定情节正确量刑,保证罚当其罪,刑责相当?最近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做了有益的探索。该院对部分罪的法定情节实行量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持了同类案件量刑上的相对平衡。

    对量刑情节实行量化以来,该院审结的刑事案件平均审限为22天,比去年同期的33天减少了11天;无超审限和超期羁押案件;上诉4件,上诉率8.1%,比去年同期的22.7%下降了14个百分点;当庭宣判案件22件,比去年同期增多17件,当庭宣判率提高到31%,提高了16个百分点。

    去年以来,惠济区法院在总结近年来刑事案件发案情况的基础上,出台了《刑事审判工作指导意见》。对交通肇事、强奸、伤害、盗窃、抢劫、抢夺、诈骗、贪污、挪用资金、挪用公款等十二种常见的犯罪划定了量刑格次,在不突破《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幅度的基础上,对个案量刑幅度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轻重、犯罪数额多少、主观恶性程度深浅、损害结果等方面细化为若干量刑格次。如对轻伤害犯罪案件,量刑指导意见作了如下规定:致人轻伤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轻伤偏轻的,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轻伤偏重的,处一年零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每增加轻微伤(偏重)一人,刑期增加一至二个月;被害人有过错的,对被告人量刑时,从轻10%-30%;因互殴致人轻伤的,从轻10%-20%;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从重10-20%。

    该院还明确了主从犯、犯罪未遂、自首、立功、累犯、未成年人犯罪从重、从轻的比例;根据受害人人数、犯罪数额大小等,对可量化衡量的行为进行了具体量化;《意见》注重加强指导,改变过去审判长联席“案案研究”的做法,审判长联席会仅对案件主要事实认定有争议的、改变检察院定性的、拟判处拘役管制缓刑的、免于刑事处罚及单处罚金的、本意见未作规定的、拟定的裁判结果与指导意见相冲突的等类刑事案件进行指导和平衡量刑;审判委员会重在指导和总结审判经验。

    该院出台的《指导意见》还规定,承办人查明案件事实后,一般应按照《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刑和从重、从轻比率,确定宣告刑期并当庭宣判。这样规定,不仅大大缩短了办案期限,提高了承办人的责任心,而且也有效的抵制了说情风,减少了关系案,同时也使情节相近的同类刑事案件的量刑相对平衡,有效的提高了当事人的服判率。被告人王连军酒后持尖刀扎伤被害人,致被害人胃贯穿伤、胰腺破裂被摘除、胰十二指肠动脉破裂,伤情属重伤。经开庭审理,查明本案不具有从轻、从重量刑情节,于是该院参照《指导意见》第六十九条“致人重伤的,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重伤偏轻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重伤偏重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有期徒刑一年。”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王连军有期徒刑五年。判后,公诉机关无抗诉,被告人、被害人亦服判。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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