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欧阳梅,女,郑州中院民二庭法官,法学硕士。
[案情介绍]
刘冰下岗后以自己的名义开办了一家个体汽车配件经营部,顾客多的时候自己又要进货又要销售实在忙不过来,就雇了王强来店里负责销售。一天傍晚快要下班时,顾客黄海来到店里要求调换一个前几天买的汽车配件,谁知黄海与王强没说几句就争执起来,继而引发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强朝黄海的左腿部踢了一脚,致使黄海左股骨骨折。黄海遂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黄海康复出院后以王强和刘冰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人共同承担其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肖月:谁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1、王强 2、刘冰 3、王强和刘冰共同承担
欧阳梅:应由王强和刘冰对王强打伤黄海的行为承当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刘冰雇王强为其看店,二人之间形成雇佣关系。王强打伤黄海的行为发生在退货的过程中,其打人的行为虽然不是刘冰的授权,但却是为了雇主刘冰的利益,与执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最高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是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故本案王强和刘冰应对王强打伤黄海的行为承当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