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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他们送货岂料货款丢失谁来赔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5年1月31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月

发布时间:2005-01-31 16:47:37


[法官简介]

    胡涛,男,郑州中院民二庭法官。成都电子科技大学毕业,法学本科。

[案情介绍]  

    田山是个体工商户,04年1月,田山准备往外地送一批货,其朋友张军也刚好准备去该地,田山为省事,遂把货交给张军,并嘱咐将所收货款带回。张军把货送到后,将所收2万元货款放在驾驶室内,回来后发现货款丢失,张军便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案件至今未破。田山就找到张军要求由张军把货款先拿出来,张军不同意,于是田山就诉至法院,要求张军赔偿货款2万元。

肖月:张军是否应负赔偿责任?

胡涛:张军应负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委托法律关系的一些问题。

    1、田山与张军之间的法律关系。田山委托张军送货并带回货款,双方构成了委托合同关系,本案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根据委托合同法律规则。

    2、张军有义务妥善保管并转交带回的货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按此规定,被告有妥善保管货款的义务。被告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使货款丢失,不能履行转交给委托人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田山与张军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还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有偿或无偿对赔偿的要件是有影响的。《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委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一般来说,司机得到的报酬是开车劳动的收入,如果不是特别约定委托事务再另付报酬,应认定无偿委托。本案中双方对是否有偿无特别约定,应认定属无偿委托合同关系。

    4、被告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被告张军是故意丢失货款的,不能据故意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应当保管好货款,也有能力保管好货款,但却将货款丢失,应认定属于重大过失行为,原告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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