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李传炜,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郑州大学毕业,法学硕士。
[案情介绍]
王海是一个出租车司机,一天当他行到一个路口时看见一个人向其招手示意,他急忙把车停在路边,又麻利的帮着把这个人携带的4个纸箱搬进车的后备箱内。由于纸箱比较高,王海将车后备箱盖勉强盖上,但未上锁。车行驶过了两个红绿灯路口后,忽然一辆出租车追上来告知王海刚才在等红灯时,其后备箱的东西被人掂走了。王海随即停车,乘客检查后发现丢了一箱货遂报警。经公安机关核查,剩下3箱货物均为手机。因案件未侦破,乘客将王海及其所在的出租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海及出租车公司赔偿其损失。
肖月:案件未侦破之前,乘客丢失的货物究竟应该谁承担责任呢?
1、乘客自己承担 2、王海承担 3、王海与乘客各担一半,出租车公司对司机应承担的部分负连带赔偿责任 4、出租车公司承担
李传炜:本案应由王海与乘客各担一半,出租车公司对司机应承担的部分负连带赔偿责任。本案涉及司机和乘客对丢货一事有无过错的问题。
1、司机与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出租车司机王海作为承运人,与乘客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虽然本案中乘客尚未向司机支付车费,但根据搭乘出租车的交易习惯,乘客可以在被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后再支付车费,因此,双方客运合同关系成立。
2、乘客对丢货一事是否有过错。作为乘客,携带较多货物(且价值较大)搭乘客运出租车,主观上有想支付较少费用的意愿,因为搭乘货运车辆相对来说费用较高,又未告知司机有贵重物品,且明知司机未锁后备箱又不予提醒,没有妥善保管好自己所带货物,对于货物的丢失,乘客主观上有过错,对自己遭受的损失应自负一部分责任。
3、司机是否有过错。按照客运出租车的管理规定,不允许客货混装。乘客随身携带的物品及小件行李不能等同于货运合同中的货物,在本案中,乘客携带的4箱货物,从体积和重量等外观标准来看,已超出了随身行李的范围,作为出租车司机,应该知道乘客携带的并非随身物品,应告知乘客搭乘货运车辆,而该司机仍然同意乘客带货搭车,且在乘客将货放入后备箱后未上锁,导致后备箱内的货物丢失,司机主观上具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司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出租车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出租车公司一般都与司机签订有《出租车附加合同》,且合同中大多都有车辆出事公司免责方面的规定,但该合同只是出租车公司与司机之间的内部合同,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能对抗第三人,作为出租车的管理部门,出租车公司对本案纠纷应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司机与乘客各负一半责任,出租车公司对司机应承担的部分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