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钱红军,男,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助理审判员,曾参与审理1.26抢劫安利公司案,主审了2.7黄河路特大杀人抢劫案、郑州市大众典当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一批在郑州地区有影响的案件。
案情介绍:1995年8月的一天,偃师市的一名瓜农叶某赶着马车来到到巩义市某化工厂门口卖瓜。中午1点左右,两名青年郭某和郑某酒后从附近的饭店出来买瓜,双方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叶某坚持最低也要六角钱一斤,郑某仍然嫌贵,这时小饭店的女老板出来帮助郑某说话,因叶某经常在其门前卖瓜,便同意以每斤五角的价格卖给郑某和郭某二人。二人挑好瓜后,叶某称了重量,并按照郑某的要求打开口,可是付钱时郑某又要求按每斤四毛钱的价格算。叶某赔笑道:五毛钱一斤已经是看着女老板的面子了,实在不能再少了。郑某突然变了脸色,厉声说到,什么破瓜,还要五毛钱一斤。说着,便将瓜摔到了地上,接着又抱起一个瓜准备再摔。瓜农叶某赶忙上前制止,此时,郑某的同伴郭某也对瓜农叶某破口大骂,并拔下叶某马车上的马鞭,照着叶某劈头盖脸的猛抽起来。抽了五六鞭后,鞭梢缠到了树上,叶某趁机上前夺鞭,双方争夺过程中将鞭杆夺断,郭某手持留在手里的半截鞭杆继续猛抽叶某二三十下,叶某一手抱着头,一手拿着刚才切西瓜的刀蹲在地上。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持刀刺向郭某,刀从郭某的左腋下刺进肺部,致郭某肺动脉破裂,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主持人:1叶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为什么?
2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是什么,防卫过当是一种罪名吗?
钱红军:1、叶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正当防卫的构成有这么五个要件:一是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二是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三是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四是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防卫的
意图:五是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即不能超过制止不法侵害所需的一般强度。本案中,叶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前三个要件,即前提条件和对象条件,因不具有后两个要件即合法性要件,因而不能构成正当防卫。叶某在实施行为时,虽然也具有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但因其是在“忍无可忍”这种激愤的感情支配下而采取的行为,主观上并不单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是兼有报复伤害的主观心态,因而不具有单纯的防卫意图。另一方面,从后果来看,叶某的防卫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后果,这一手段明显超出了制止郭某侵害行为所需的强度,这种后果也远远大于郭某的侵害行为可能给叶某造成的损害,应当属于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因此,叶某的行为不能构成正当防卫,而属于防卫过当。
2、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在构成的前提条件和对象条件上完全相同,即都要求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在主观条件上也具有相似之处,即都具有或部分具有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二者的区别主要是以下几点:一、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而防卫过当是一种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二、主观方面,正当防卫的目的完全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防卫过当行为的起因也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只是在行为的过程
中又发展成为一种含有伤害故意的复杂的心理状态。三、限度条件方面,正当防卫行为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其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防卫过当则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明确的是,防卫过当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定性,而不是一种单独的罪名。防卫过当的行为可以构成故意伤害,也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故意或过失犯罪。
所以,法院认定被告人叶某的行为过程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