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被告人刘国照、屈小春、张胜勇贪污、受贿、合同诈骗案一审有果。2005年2月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刘国照犯贪污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屈小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 000元;被告人张胜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
刘国照,原任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办事处(原邙山区古荥镇)师家河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郑州市惠济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被告人屈小春,原任郑州市惠济区政府创建办副主任。被告人张胜勇,原系郑州市自来水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技术科科长。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国照犯贪污罪、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屈小春犯贪污罪,被告人张胜勇犯受贿罪,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03年,郑州市邙山输水干渠进行改造。时任郑州市邙山区古荥镇副镇长的被告人屈小春,按照组织安排负责协调郑邙干渠项目部对该镇几个村庄的征地补偿工作。同年4月16日,被告人屈小春、刘国照利用直接参与师家河村征地补偿工作的便利,重复列写补偿项目,以补偿师家河村莲菜池硬化底为由,由被告人屈小春凭其本人填写的附属物清查登记表,以古荥镇土地所名义与郑州市东周供水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取得补偿款540 000元。同年4月18日,被告人屈小春在郑州市商业银行南阳路支行以古荥镇土地所的名义开设帐户屈小春将取得的上述540 000元存入该帐户。 2004年初,被告人屈小春找到被告人刘国照商量转款事宜,由被告人刘国照到银行分两次将该540 000元取出。被告人屈小春当即分得该款。
另查明,被告人刘国照、屈小春从取出的款项中,拿出100 000元给了朱清杰;被告人屈小春将该款中的15 000元用于征迁过程中项目部的房租支出。案发后,被告人屈小春主动退回赃款100 000元。
同年,郑邙干渠改造工程三级普查补偿后,被告人刘国照利用其担任师家河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以三级普查中漏列师家河村补偿项目为由,并重复列写部分已清查补偿项目,分6笔取得东周公司补偿款共计2 783 112元。被告人刘国照用其掌管的师家河村委会的公章和私刻的“师家河村委会财务专用章”,在商行南阳路支行以该村名义开户,将上述款项转入该帐户后,分多次取出据为己有。另被告人刘国照还将应补偿给任贵全(别名任二栓)及师家河村的116 632.4元补偿款,从村委会领取据为己有。
2003年4月,郑邙干渠管道铺设工程进行到师家河村地段。当地群众以顺坡铺设管道影响卖土和复耕为由,阻止施工,要求管道铺设于地平面之下。刘国照代表师家河村要求变更设计。2003年10月,被告人刘国照在村委会其他成员不知晓的情况下,私自以师家河村名义与自来水公司项目部、工程公司谈判,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邙山五建名义与自来水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总价款为2 480 000元,并将合同签订时间提前到2003年4月份。同年,自来水工程公司分两次通过转帐支票将2 000 000元转入刘国照私设的商行南阳路支行帐户,另480 000元随其他工程款汇入邙山五建帐户。该款被刘国照全部占有。
另查明,案发后,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刘国照亲属主动退缴价值880 000元的挖掘机一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刘国照亲属向本院退缴装载机二台。
在上述郑邙干渠改造工程过程中,被告人张胜勇受郑州市自来水公司(国有公司)委派,到该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征迁协调处从事工程建设拆迁协调工作。在具体负责师家河村征迁补偿工作中,被告人张胜勇明知部分补偿项目系被告人刘国照、屈小春在三级普查后的重复补偿、虚报补偿,仍填写附属物清查登记表并签字予以认可,帮助办理补偿手续,并从中收受刘国照、屈小春所送现金250 000元及奇瑞轿车一辆(价值68 600元)。案发后,奇瑞轿车已追缴,被告人张胜勇主动退回赃款182 851.21元。
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国照利用其担任师家河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中,采用重复、虚列补偿项目或隐瞒补偿真相等方法,骗取、侵吞国家补偿款3 439 744.4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隐瞒工程量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工程款2 480 000元,其行为又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该合同诈骗行为虽以单位(邙山五建)的名义实施,但违法所得由刘国照个人全部占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应按刘国照个人犯罪论处。被告人屈小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负责协调征地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刘国照采用虚列补偿项目的方法,共同骗取国家补偿款540 00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张胜勇受国有公司委派,在协调征地补偿工作中,为他人谋取非法补偿费用,收受他人财物价值316 8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责编/小黄